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公开征求《阆中市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规范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推动全国文明城市和国家卫生城市创建,切实提高我市城市管理水平,我局按照国、省有关法律规定,拟定了《阆中市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有关单位和个人在2020年11月22日前,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邮政编码:637000),并在信封上注明“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建议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342628907@qq.com。
联系人: 雷旭(办公室主任), 联系电话: 0817-6263949
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0月22日
阆中市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建设弃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在进行新建、改建、扩建、铺设、拆除、修缮、装修等施工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料及其他废弃物。
第三条 受纳场作为建筑垃圾(建设弃土)的统一处置场所,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需要,统一规划布局。
第四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必须遵守本办法。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建设需要、垃圾填埋或其他原因为由私设临时弃土场。
第五条 产生建筑垃圾(建设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处置义务,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和缴纳处置费用,并运入经批准设立的受纳场所。
第六条 支持和鼓励利用建筑垃圾回填还耕和再生开发利用。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 受纳场的规划、建设和经营管理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的需要,对受纳场进行统一规划,依法以行政许可的方式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作为受纳场建设和经营主体。经营企业负责按照相关要求和标准进行受纳场的建设、管理、维护和经营。
第九条 在受纳场建设过程中,所在乡镇(街道)负责临时用地租赁、房屋迁建、相关补偿等前期工作,具体方案按相关程序进行审批。
第十条 受纳场应设置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达到环境保护有关规定的技术标准,并配备专人管理,保持场内整洁,防止对周围环境的污染。
第十一条 受纳场经营企业收取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费,收费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经营企业根据弃土场的建设、营运和管理成本测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发改部门负责日常监管。收入所得主要用于受纳场的建设维护、用地赔偿租赁、管理人员工资支出和补充执法监督工作经费等。
第十二条 经营企业应加强智能化建设,通过采取建设大数据平台等现代技术手段,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综合治理能力,实现对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全过程的智慧化管理。
第三章 处置手续流程
第十三条 需处置建筑垃圾(建设弃土)的单位和个人,应按以下流程办理处置手续:
(一)开工前,备齐《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申请书(应包含具体处置数量、种类、处置计划等);
(二)到行政审批局大厅相应的服务窗口,签订《建筑垃圾(建设弃土)管理服务协议》,确定受纳场所、运输线路,交纳处置费用,领取《城市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许可证》和运输线路牌。根据智能化建设程度,必要时对承运车辆在大数据平台进行报备,便于全程监管。
第十四条 为简化流程,提高政务效能,市行政审批局应会同经营企业提高服务效能,实行“一站式”受理办理。
第四章 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经营公司行使以下职能及义务:
(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受纳场的建设规划,纳入城市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负责受纳场土地统征中的补偿工作。
(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履行行业监督、执法、管理主体责任;依法查处未经许可擅自设置受纳场的行为;依法查处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和违规倾倒等行为。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监督施工单位办理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手续。
(四)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施工单位、运输过程、受纳场建设经营及周边区域的环境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管。
(五)市公安局:负责对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打击,会同各街道办事处及时处理各种矛盾纠纷,确保正常的市场秩序。
(六)相关街道办事处:履行属地主体责任,负责用地流转、统征补偿、搬迁等相关事宜;负责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负责监管辖区内各类偷倒、乱倒、私设弃土场等违规行为,配合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
(七)受纳场经营企业:负责按照相关要求抓好受纳场建设、维护;负责按相关标准要求分类做好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负责受纳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六条 为加强处置管理,市上成立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领导小组,市政府市长、常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市长、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一把手”为成员,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出现的各类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按照执法部门监督与职能部门监督相结合的原则,市住建局负责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出施工场地前的监督管理,包括处置手续的办理、“一硬四有”建设、运输车辆建渣弃土装车及外观要求等;交运部门(运管局、路政大队)做好运输车辆出场后的运输监管,包括超限超载、手续缺失等;运输车辆进入受纳场后,由经营企业负责分类做好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和完备相关手续。综合行政执法局、生态环境局根据职能职责,做好全过程的监督、执法和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经营企业应设置社会监督电话,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工业和生活垃圾或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危险废物严禁进入受纳场堆放处置,否则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 凡违反本办法的,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1.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2. 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3. 擅自设立受纳场接收建筑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二)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三)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建筑垃圾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四)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建设弃土)处置核准文件的,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建设弃土)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六)受纳场接收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施行期间,若上级出台新规定并与办法有冲突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