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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56760311XK/2022-0002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22-08-31

阆中市乡村振兴局阆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阆中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金管理 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9-16 | 来源:阆中市乡村振兴局帮扶协作股

相关乡镇(街道)、市级相关部门:

为加强我市东西部协作项目的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和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要求,根据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修订了《阆中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东西部协作领导小组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阆中市乡村振兴局          阆中市财政局

2022年8月31日

阆中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推进我市东西部协作项目的落地落实,加强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帮扶方是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受扶方是阆中市。

第三条 使用东西部协作资金安排的项目(以下简称帮扶项目),适用本办法。帮扶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四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是指由帮扶方与受扶方(以下简称帮受双方)共同协商,帮扶方财政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额度筹集拨付,安排用于受扶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等项目的财政性援助资金和计划外援助资金,协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五条 按照优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协作双方充分沟通、统筹安排、协商拨付。资金审计、监督、检查等原则上由受扶方组织开展。

第二章  资金安排与使用

第六条 帮扶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干部人才交流培训、消费帮扶,以及教育、医疗等符合国家东西部协作工作要求的项目。支持和鼓励涉农基础设施帮扶项目更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真正惠及脱贫群众。

第七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

(二)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

(三)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四)弥补企业亏损;

(五)修建楼堂馆所;

(六)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

(七)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九)未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拆除原有帮扶项目进行重建的项目;

(十)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项目。

第八条 受扶方要以东西部协作“十四五”规划为引领,在充分调查论证的基础上编制切实可行的年度东西部协作项目投资计划,年度项目计划应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工期、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性质、建设管理方式、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项目单位、利益联结机制情况等内容。帮扶资金可与中央资金、地方资金及其他来源资金整合使用,应在年度计划中明确各渠道资金额度、建设内容和建设规模等。未列入东西部协作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程序审定。

第九条 帮扶项目应纳入四川省、市、县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项目库,实施动态管理。年度计划中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项目管理规定完成前期工作、具备开工条件,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项目牵头单位编制完成项目实施方案。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十条 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以东西部协作项目投资计划为依据,由受扶方乡村振兴部门与帮扶方挂职领导充分沟通协商,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帮扶项目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初审,初审后报南充市乡村振兴部门,再由省乡村振兴部门、浙江省赴四川省东西部协作工作组组织的相关领导、专家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每年3月底前,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实施。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应包括安排原则、资金额度、使用范围、投向重点、资金管理、利益联结机制等内容。

第十一条 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西部协作项目批复文件,由市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

第十二条 帮扶项目投资计划下达10个工作日内,由市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东西部协作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第四章  资金报账与支付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要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办理财政专项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四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帮扶方直接拨付到受扶方指定的财政账户,资金预付和报账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东西部协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并进行拨付。

第十五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预拨制。东西部协作项目启动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东西部协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适时进行资金拨付,确保每年11月底前,项目完工验收后,资金拨付率达到90%以上。

第十六条 东西部协作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类项目预留项目投资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行业部门负责验收,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报账程序拨付,对存在质量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并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

第十七条 项目业主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进度,年度项目计划确定的建设任务要在当年内完成。对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其他东西部协作项目。对已取消或不具备实施条件及资金闲置的项目,一律及时调整或清理收回。

第十八条 东西部协作项目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每年按照国家东西部协作考核评价办法要求,组织开展帮扶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形成年度计划执行情况报告,全面评估项目效益,及时总结经验,并强化评价和考核结果应用。

第十九条 项目建成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自验,验收合格后申请市乡村振兴部门验收,由乡村振兴部门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财政部门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

第五章  资金监管

第二十条 帮扶资金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市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挤占、挪用、截留。

第二十一条 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市乡村振兴部门会同相关行业部门,按职责落实管理责任,分头负责项目计划管理、项目实施的组织管理、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管理、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市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监管、专项检查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应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按照“谁分配、谁公告,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及时对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告公示,公告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得少于10天。

第二十三条 帮扶方和受扶方要密切配合,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沟通和数据共享机制。要及时通报前期工作准备、项目计划审批、年度资金计划、项目进度、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等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对东西部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制度。对审计检查发现问题的,要追究申报、审批、实施单位的终身责任。实行“一案双查”制度,对计划实施、资金使用出现问题的,既要对项目实施、资金使用单位和个人进行责任追究,也要对监管单位进行问责。

第二十五条 东西部协作项目实施中所需大宗物资、材料达到四川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应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并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工程类项目政府采购或招投标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或招投标金额的工程项目,由业主方在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下采取竞争性谈判的方式确定施工单位。

第二十六条 东西部协作资金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单位和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使用管理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贪污挪用、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阆中市乡村振兴局会同财政部门共同解释,未尽事宜,参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相关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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