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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18-0004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8-09-10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18-09-10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阆府办发〔2018〕80号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阆中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阆中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把公益广告宣传作为加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倡导文明新风、弘扬社会正气的重要载体,结合各自职能,认真抓好落实。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5日

阆中市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益广告宣传管理,充分发挥公益广告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全力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及《全国县级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良好道德风尚,促进公民文明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宣传片等不属于本细则所称的公益广告。

第三条  政府鼓励、支持开展公益广告活动,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以提供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

第四条  公益广告活动在阆中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指导协调下开展。

市场监督管理局履行广告监管和指导广告规范发展职责。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城市户外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有关管理工作。

文化旅游广播影视局负责旅游景点、旅行社、星级酒店的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新闻传媒中心负责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媒体、官方网络媒体的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电信、联通、移动三家公司的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企业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铁路、公路、水路、民航等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公共交通运载工具及相关场站公益广告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工地围挡公益广告制作、刊播活动的指导和管理。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他部门应积极做好公益广告有关工作,涉及本部门职责的,应当予以支持,并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使用规范,艺术表现形式得当,文化品位良好,传承和展现阆中本土文化,与城市景观相融合、与周边建筑相协调、与市民欣赏习惯相契合。

(四)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主线,着重围绕理想信念、法治精神、传统美德、雷锋精神、良好家风、文明旅游、文明礼仪、生态文明等内容展开。

第六条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第七条  企业出资设计、制作、发布或者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但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不得标注商品或者服务的名称以及其他与宣传、推销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内容,包括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面积不得超过广告面积的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5秒或者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和商标标识的时间不得超过3秒或者总时长的1/5;

(四)公益广告画面中出现的企业名称或者商标标识不得使社会公众在视觉程度上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

(五)不得以公益广告名义变相设计、制作、发布商业广告。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第八条  公益广告稿源包括公益广告通稿、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以及自行设计制作的稿件。

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均有义务刊播阆中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审定的公益广告作品。

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会同市级各部门积极开展公益广告作品征集活动,并建立公益广告作品库,供各广告媒介无偿使用,实现资源共享。

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公益广告,发布前应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报告。

第九条  各广告媒介的公益广告发布量应遵循以下标准:

广播类:阆中人民广播电台广播频率每天播出10(件)次以上,其中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不少于5(件)次。

电视类:阆中市广播电视台每天播出10(件)次以上,其中19:00至21:00之间,播出数量不少于4(件)次。

报纸类:《阆中》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1/4个版面。

手机类:全市各通信运营商(移动、联通、电信)运用手机报、短信等方式传播公益广告,将指定的公益广告内容免费发送至全市在网用户及来阆游客。手机短信每月发送公益广告不少于1次。

互联网:政府网站、新闻网站、经营性网站等应当在网站、客户端以及核心产品的显著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鼓励结合自身特点原创公益广告,充分运用新技术新手段进行文字、图片、视频、游戏、动漫等多样化展示,论坛、博客、微博客、即时通讯工具等多渠道传播,网页、平板电脑、手机等多终端覆盖,长期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广告总数的50%。

交通工具:公交车、出租车、长途客车等公共交通工具刊播公益广告的数量原则上不少于车身广告总数的30%。

建筑围挡:市区建筑工地围挡(围墙)的公益广告数量不少于建筑围挡广告总数的50%。

公共场所:车站、码头、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名胜区等广告媒介要大力度、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各类广告媒介刊播的公益广告原则上不少于广告总数的30%。

户外设施:户外广告牌、立柱、墙体、路灯旗杆、公交站点、交通护栏、灯箱、橱窗等广告媒介要大力度、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各类广告媒介刊播的公益广告原则上不少于广告总数的30%。

其他广告媒介:固定形式印刷品、投影、电子显示屏、楼宇电视、车载电视等广告媒介均有义务刊播公益广告通稿作品或者经主管部门审定的其他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刊播的时长、频次、版面总量原则上不少于场所内各类广告刊播时长、频次、版面总量的30%。

第十条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按要求做好公益广告的管理和刊播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所辖区各广告媒介公益广告的宣传工作,刊播的时长、频次、版面总量原则上不少于各类广告媒介公益广告刊播的时长、频次、版面总量的30%。

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鼓励、支持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者装潢、企业名称、商标标识、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价值,传播中华文化,弘扬中国精神。

第十一条  政府支持和鼓励在生产、生活领域增加公益广告设施和发布渠道,扩大社会影响。

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应当规划一定比例公益广告空间设施。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和广告设施发布实行招标的,招标单位应本细则规定将广告期限、刊播公益广告数量等内容纳入招标文件,并在中标合同中载明。

第十二条  公益广告发布者应当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发布公益广告的情况报送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乡镇(街道)对辖区内媒体刊播公益广告情况进行动态监测,适时将检测情况上报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将依据监测报告(含时长、频次、版面等指标)对市级各媒体进行考核。同时,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每季度组织人员对市级媒体刊播公益广告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随机抽测,监测结果每半年通报一次。

第十三条  对公益广告宣传情况的考核:

(一)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全国文明城市创建工作年度目标考核。

(二)全市各乡镇(街道)、村(居)刊播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的申报和复评考核;市级各部门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文明单位的申报和复评考核。

(三)广告行业组织应当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第十四条  公益广告的设计、制作单位和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相关权益。媒体发布公益广告应事先取得公益广告作品的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或者许可。使用中央文明办、省文明办和市创建办在公益广告作品库中提供的作品无需许可,但需标注著作权人。

第十五条  广告经营单位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政府职能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本细则由阆中市精神文明建设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本细则施行前,已签订合同的,按原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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