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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20-00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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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6-05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家庭农场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6-05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阆府办函〔2020〕19号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家庭农场扶持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总则)》和《阆中市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阆中市家庭农场社会救助政策扶持细则》《阆中市家庭农场参加特色农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阆中市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政策扶持细则》《阆中市家庭农场承接农业项目及用地用电用水政策扶持细则》《阆中市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方案》《阆中市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扶持细则》《阆中市家庭农场主教育培训补贴实施细则》《阆中市家庭农场评先与示范等级评定政策扶持细则》9个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6月3日         

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总则)

根据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扎实做好2020年家庭农场高质量发展重点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2019—2022年)》、《关于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的通知》精神,结合阆中实际,制定本办法。<!--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四川省现代农户家庭农场培育行动方案-->

第一条  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3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家庭农场发展,主要用途为:45%的资金用于鼓励家庭农场主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10%的资金用于社会救助、20%的资金用于特色农业保险费补助、15%的资金用于家庭农场学历提升奖补、5%的资金用于评先与示范等级评定奖励、5%的资金用于农业项目及用水用电用地。

第二条  鼓励家庭农场主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解决后顾之忧,对认定为阆中市、南充市、省级的示范家庭农场分别按照2000元、3000元、5000元给予保费补贴。做到严格标准,应补尽补。

第三条  家庭农场主因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疾病、意外事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可以申请低保、住房、教育、医疗、临时生活等救助。各乡镇(街道)、村(社区)和市级相关部门应及时受理申请开展调查,对符合救助条件的迅速落实相关救助措施。做到严格标准,应助尽助。

第四条  支持家庭农场购买地方特色农业保险,按照当年参保特色农业保险自交保险费金额的30%补贴,切实减轻遭遇干旱、洪涝、霜冻、冰雹等自然灾害损失。做到严格标准,应补尽补。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依法办理土地经营权证。

第六条  家庭农场在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以直接承接粮油高产创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产品初加工、耕地地力提升、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农业项目。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家庭农场从事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和林木培育的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家庭农场从事农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的用水视为农业用水。

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功能定位,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和家庭农场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突出农有、农治、农享导向。

第七条  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采取政银担运作模式,为解决家庭农场融资问题奠定基础。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主参加职业农民培训和学历提升教育。凡在省定三所试点高校(四川农业大学、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农业专业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并在阆中发展达到3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学费补助。

第九条  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参加省、南充市和本市示范评定。凡是被省级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3000元;凡是被南充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2000元;凡是被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1000元;全市每年评选10名“十强家庭农场”,每场奖励3000元。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民政局、医保局、住建局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阆中市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阆中市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家庭农场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工作,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一、补贴对象

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主。

二、补贴条件

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阆中市的家庭农场主,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缴纳本市城镇职工社会养老保险一年以上;

(三)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命名的。

三、补贴标准

按照示范家庭农场评定命名等级实行定额补贴:本市级家庭农场主每年补贴2000元,南充市级家庭农场主每年补贴3000元,省级家庭农场主每年补贴5000元。

四、补贴程序

(一)申请时间

每年10月底前申请当年度补贴。

(二)申请材料

1.阆中市家庭农场主参加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

2.(验原件,交复印件);

3.有效期内的家庭农场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家庭农场主本人本年度社保缴纳凭证(原件);

5.家庭农场主本人常用银行个人账户(银行卡)。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由农场所在地的村委会盖章后上报至乡镇、街道;

2.各乡镇、街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于10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市人社局(社保局)、市财政局对各乡镇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将符合补贴标准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于当年内将补贴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拨付至家庭农场主个人账户。

(四)违规处理

在申请过程中及补贴资金拨付之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五年内不予补贴并追回补贴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

2.本年度发生刑事犯罪事件;

3.严重失职导致生产事故;

4.其他违规情况。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阆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有效期限2020年1月—2022年12月。


阆中市家庭农场社会救助政策扶持细则

为进一步降低家庭农场生产经营风险,有效解决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阆中市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实施方案(2020—2022年)》《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阆中市民政局阆中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

第二条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因火灾、爆炸、雷击、交通事故、溺水、人身伤害等意外事件,农场主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主要经济来源中断、财产重大损失、人员死亡或重大伤残、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需要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农场主家庭和个人;因自然灾害导致种养殖绝种绝收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或无力就医上学的农场主家庭和个人。

第三条  救助程序:一是受灾的家庭农场主动申请,如实填写《社会救助申请表》报送农场所在村民(社区)委员会;二是村(社区)组织调查核实,加具调查意见并呈送乡镇(街道);三是乡镇(街道)复核并提出救助建议,上报市级主管部门;四是市级主管部门根据受灾情况落实救助措施;五是救助情况及时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四条  如遇紧急特殊情况,受灾的农场所在乡镇(街道)、村(社区)可以先行安排临时急救,切实保障受灾的农场主家庭及成员有饭吃、有衣穿、有房住。

第五条  市民政局负责提供生活救助,市应急管理局负责灾害救助,市教科体局负责解决教育救助,市住建局负责解决住房救助,市医保局负责解决医疗救助,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帮助恢复种养殖生产,其他部门也要积极开展相关救助活动。

第六条  社会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第七条  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完善和落实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搭建慈善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的平台,形成与政府救助的有效衔接、持续救助。

第八条  严禁弄虚作假、优亲厚友;严禁挤占挪用、吃拿卡要。救助资金实行“一卡通”直接兑现到受灾农场主个人账户。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自2020年1月-2022年12月,由市民政局、住建局、医保局负责解释。


阆中市家庭农场参加特色农业保险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阆中市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家庭农场参加特色农业保险工作,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一、补贴对象

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并参加了阆中市特色农业保险的。

二、补贴条件

(一)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

(二)已参加了特色农业的家庭农场。

(三)符合本市已经开展的特色农业保险品种。

三、补贴标准

补贴当年参加特色农业保险自交保险费金额的30%。

四、补贴程序

(一)申请时间

每年10月底前申请当年度补贴。

(二)申请材料

1.阆中市家庭农场参加特色农业保险补贴申请表(原件);

2.(验原件,交复印件);

3.有效期内参加特色农业保险保单凭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家庭农场银行账户(银行卡)。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由农场所在地村民(社区)委员会盖章后上报至乡镇(街道);

2.各乡镇(街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市人保财险公司、市财政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将符合补贴标准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于当年内将补贴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拨付至家庭农场账户。

(四)违规处理

在申请过程中及补贴资金拨付之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五年内不予补贴并追回补贴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

2.本年度发生刑事犯罪事件;

3.严重失职导致生产事故;

4.其他违规情况。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阆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有效期限2020年1月—2022年12月。


阆中市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政策扶持细则

为发挥家庭农场在适度规模经营和实现农民增收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阆中市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实施方案(2020—2022年)》《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和《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阆府办发〔2015〕15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

第二条  积极开展林权、农村房产、果园、养殖基地、机械设备确权赋能,推动农村各种资源进入市场,促进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流转。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采取转让、转包、租赁、互换、入股、联营、托管等方式流转农村土地(包括耕地、林地、四荒地和养殖水面),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依法办理土地经营权证。

第四条  同等条件下,家庭农场在阆中市域内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

第五条  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享有粮食适度规模经营补贴(种粮大户)、农机购置补贴等。

第六条  家庭农场土地经营权证申报流程:

(一)有土地流转意向的农户或村、组(村、组土地股份合作社)与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或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签订委托合同,委托对拟流转地块公开挂牌(提交农村产权流转申请书、审查表、基本情况登记表、委托协议、村民决议、基本信息汇总表)。

(二)乡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站或市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对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查无误后,在其官网挂牌公开征集意向受让方;如只有一家则协议成交,如有两家及以上的组织网络竞价。

(三)组织签订规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并办理交易鉴证书。

(四)在农村土地承包流转管理机构备案。

(五)凭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证明、交易鉴证书及付款凭证等到农业农村局提交办理土地经营权证申请。

(六)市农业农村局及时受理并办理《阆中市土地经营权证》。

第七条  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对承包经营权进行抵押、担保,用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第八条  本扶持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为三年。自2020年1月-2022年12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阆中市家庭农场承接农业项目及用地用电用水政策扶持细则

为发挥家庭农场在适度规模经营和实现农民增收中的示范引领作用,根据《阆中市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实施方案(2020—2022年)》《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和《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大力培育家庭农场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指导意见》(阆府办发〔2015〕15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

第二条  家庭农场在符合政策规定范围内可以直接承接粮油高产创建、农田基础设施建设、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农产品初加工、耕地地力提升、农业科技示范推广等农业项目。

第三条  家庭农场承接农业项目必须严格按照主管部门的规划与设计要求实施,不得随意变更。

第四条  同等条件下,农业项目实施所在地的家庭农场应当享有优先权。

第五条  家庭农场直接用于工厂化作物栽培的连栋大棚、规模化养殖的畜禽圈舍、畜禽有机物处置场所、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生产看护房等生产设施用地;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治、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处置场所、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农产品临时存储及分拣包装场所等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配套的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配套设施用地,其性质均属于农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第六条  家庭农场从事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和林木培育的用电和农业排灌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

第七条  家庭农场从事业生产、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的用水视为农业用水。

第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20年1月—2022年12月,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阆中市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加快推动我市财政支农体制机制创新和农村金融服务模式创新,有效发挥财政撬动金融和社会资本的杠杆作用,破解农业产业发展融资难,融资贵等问题。根据《省财政厅省农业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印发<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的通知》(川财农〔2018〕158号)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部署,积极转变财政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带动金融资本加大对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的信贷投入,推进我市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以开展建立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为主题,以政府、担保、银行三方协作为手段,以规范运行模式、健全运行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为保障。有效撬动金融机构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资金投入,放大财政资金支农效果,着力破解我市当前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题,努力实现我市农业农村经济创新发展、绿色发展、健康发展、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透明。认真梳理全市农业经营主体的总体情况,建立完整的基础信息数据库,分类建档,在信贷资金投放事前、事中、事后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明确支持范围、建设内容等,实行市场化运作。同时由合作银行根据农业经营主体的信用等级、经营状况、资产负债等综合考虑,决定是否授信放贷及放贷规模,最大限度发挥风险补偿金的作用。

(三)健全机制,管控风险。积极推动农业经营主体与合作银行洽谈,做大风险补偿金规模,撬动银行放大信贷比例。同时,完善风险评估制度,严格审查,强化风险防控。

(四)动态管理,注重实际。对合作银行采取动态监管,对不能按规定放大贷款规模、不能有效支持农业产业发展、不能执行协议规定义务的合作银行,不再进行合作。

三、工作目标

2019年底,基本形成产权明晰、价值明确、流转便捷、融资高效、资源市场化配置的制度体系,有效盘活农村“沉睡”资产,农民财产性收入大幅增加,现代农业发展的金融服务需求得到充分满足。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制度基本建立,到2022年,贷款余额达5亿元。

四、风险补偿金组建计划及资金来源

到2022年,全市风险补偿金规模3000万元,其中:2019年底已达600万元,2020—2022年每年递增800万元。资金来源为上级财政补充和本级财政自筹。

五、风险补偿金管理及运作模式

(一)管理模式。实行“政府+银行”或“政府+银行+担保公司”的管理模式。风险补偿金由领导小组负责管理,市农业农村局在合作银行开设“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账户”专户,建立专账核算。

(二)运作模式。风险补偿金由农业农村局牵头,合作银行、担保公司按各自业务流程进行贷款审批及发放。需动用风险保障金归还不良贷款时,由合作银行于每月10日前向农业农村局提交有关资料(借款人有关资料、借款合同、借据等复印件),经领导小组审核后,按分险比例划转风险补偿金。

(三)职责分工

市财政局:负责风险补偿金的筹集和监督,监控风险补偿金运行。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专户设立及账户管理和资金核算;加强方案审核和统计数据分析研究工作,协助做好贷款项目审查,贷后管理和欠款追偿等方面的工作;做好年度绩效考评及各项数据汇总上报。

人民银行阆中市支行:综合利用宏观审慎评估,再贷款、再贴现,普惠金融定向降准和市域法人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考核等政策工具,引导和支持合作银行落实工作措施,确保最大限度降低综合信贷成本。

市涉农部门:扶移局、自然资源局、水务局等涉农部门配合农业农村局对贷款对象或项目筛选、推荐。

担保公司:负责配合合作银行进行贷款风险评估和办理担保业务。

合作银行:负责贷款风险的评估和办理贷款业务,根据到位风险补偿金规模,放大10倍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办理贷款业务或进行综合授信。

六、支持对象及条件

严把准入关,进入补偿金支持的贷款对象须经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进行审核推荐,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农业生产经营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农业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经营稳定,发展潜力大,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申请贷款时无不良贷款余额或承担担保责任的不良贷款余额。

(二)原则上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在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有一定经营规模,成员原则上不少于50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规范。

(三)原则上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户以及返乡创业人员等必须有固定住所和经营场所,且具备完全民事能力。其中:家庭农场必须经工商部门注册,并实际运行1年以上。

(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必须经过市级主管部门认定,符合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资格。资产优良,不欠土地租金、不欠税、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

(五)通过风险补偿金获取的贷款必须用于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领域。优先支持粮食生产、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农村土地流转适度规模经营、新农村建设等。

(六)优先支困村脱贫奔康产业园及贫困户产业脱贫项目建设用资金贷款。

(七)合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的选定及贷款主体的准入条件合作银行、担保公司的选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阆中市农村商业银行、农业银行阆中市支行、邮储银行阆中市支行、农业发展银行阆中市支行、阆中市农业担保公司、人保财险阆中分公司等金融机构中经进行充分协商,选定合作对象签订合作协议。

七、贷款额度、用途、期限及费率

(一)贷款额度。贷款额度由合作银行根据贷款的用途,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建档立卡贫困户产业发展贷款额度不超过5 万元,新型经营主体贷款额度一般不超过200 万元,特大型农业龙头企业最高额度不超过1000万元。

(二)贷款用途。从事特色农业产业种养、加工、流通类的生产经营贷款,产业园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贷款。

(三)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周期和预期可还款现金流量确定,最长不超过3年。

(四)贷款综合成本率。 贷款综合成本率控制在7% 以内,其中:贷款利率原则上不超过运用人民银行支持再贷款发放贷款的利率;担保公司担保费不得超过1% 。

八、业务办理

(一)申请推荐。由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市财政局和市农业农村局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对借款项目进行筛选,经农业农村、财政审核后填写“阆中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推荐表”,送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

(二)贷款调查。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根据领导小组出据的贷款推荐表依据其信贷管理制度独立进行贷款调查。重点调查是否符合农业用途,核对抵押物是否真实有效、是否可以办理抵押登记、确认抵押物评估价值是否合理、抵押物是否易于变现,未来地方的发展规划是否影响抵押物、是否购买农业保险等。

(三)贷款审批。合作银行应重点对贷款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并签署审查意见,主要内容包括:借款人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资信情况,第一还款来源是否充足以及贷款用途是否符合规定,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是否合理,抵押物确认价值是否合理、是否易于变现等。

(四)担保审批。合作银行对贷款审查后提交担保公司对贷款项目进行担保审批。担保公司应根据调查、审查意见,按照授权管理规定进行审批,并向合作银行出具是否同意担保的复函,明确是否同意发放贷款,贷款金额、期限、利率、风险控制措施等审批意见。

(五)抵押登记。经审批同意发放的贷款,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与借款人、抵押人面签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相关附属文本,并到市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六)贷款发放。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审批后,填写“阆中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发放审批表”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发放贷款。

(七)贷后管理。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除按合作银行相关规定管理外,还应包括:

1.合作银行和担保公司应逐户建立农村产业发展贷款电子台账,并定期向领导小组报送业务开展情况、效果、存在的问题和政策建议。

2.合作银行、担保公司应定期进村入户回访、实地查看,严格监控抵押物变动情况,确保抵押权利真实有效。

3.风险预警。农业农村、财政、合作银行及担保公司若发现借款方出现危及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应按合同约定,要求借款人增加抵押物,或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

(八)损失赔付。因借款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的,由领导小组对其贷款本金损失金额进行认定并填写“阆中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使用审批表”,担保公司、贷款银行按本方案约定办理风险赔付手续。按借贷双方约定需要依法行使抵押权的,按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置并填写“阆中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风险补偿金贷款抵押物处置收益分配表”,所得收益按风险分担比例用于偿还风险补偿金及银行、担保公司。

九、风险分担

当贷款逾期并无法偿还时,贷款如实行担保的,贷款本金由风险补偿金承担40%,担保公司承担30%,合作银行承担30%。贷款未实行担保的,风险基金承担70%,合作银行承担30%。贷款未付利息由合作银行全部承担。

十、风险处置与保障

(一)建立健全抵押物处置机制。依法保障金融机构合法债权,完善抵押物处置措施,确保贷款人无法偿还到期债务或发生违约情形时,担保公司和贷款银行在追偿时能灵活采取多种方式顺利实现抵押权。

(二)建立健全暂停机制。当贷款逾期金额达到或超过风险补偿金余额或不良率高于合作银行贷款平均不良率2个百分点后,暂停该业务。经市政府、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共同商讨提出相关意见和后续措施,再视不良贷款处置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开办业务。

(三)创新风险分担方式。积极推进保险机构创新地方特色农业保险,大力开发适合新型经营主体急需的价格指数保险,从保自然灾害到保收入转变,分担融资主体生产经营风险,增加融资主体的抗市场风险能力,提高其还贷能力,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四)完善风险防控制度。一是建立合规性审查制度。由领导小组对风险补偿金的支持方向进行合规性审查。二是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强化政府部门、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具体经办人员的任职条件、责任追究以及经济赔偿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的约束,以防范道德风险。三是建立外部监管制度。市政府定期委托会计事务所依据法规进行审计检查。担保公司、合作银行按规定分季度向市人民政府汇报风险保障金运行及项目开展情况。

十一、健全农村信用体系

建立全市新型经营主体信用体系。依托全市农技服务体系,对全市新型经营主体进行全部清理,对其经营状况、信用等级等进行梳理,摸清全市新型经营主体信用等级情况,形成全市农业产业发展融资保障金贷款支持项目库。未进入项目库的单位不得向其发放融资保险金贷款;对不守信企业,财政、农业农村部门将在项目审批、产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予支持。大力开展信用宣传教育,建立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增强贷款人的信用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建立健全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档案,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街道)和信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评定,进一步完善农村信用体系。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根据风险补偿金贷款偿还情况,每年不定期核定优质贷款户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发生贷款逾期的借款人,除合作银行采取 相关措施外,纳入法院、银行、农业农村等部门黑名单,并暂停享受相关涉农项目资金扶持政策,出现违法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十二、组织保障

市上成立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市委办、政府办、目督办、市财政局、市扶移局、自然资源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人民银行阆中市支行、审计局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阆中市乡村振兴农业产业发展贷款风险补偿金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该项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市农业农村局,由农业农村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开展和相关工作落实。


阆中市家庭农场社会化服务扶持细则

为了推进农业集约高效经营、加快农业科技转化与推广,根据《阆中市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要求,制定本扶持细则。

第一条  坚持党建为引领、家庭农场为主体、产权为纽带、服务为根本的原则,围绕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服务的功能定位,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性服务和经营性服务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性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突出农有、农治、农享导向。

第二条  全面加强乡镇(街道)农业技术推广、动植物疫病防控、农产品质量监管等体系建设,提升为家庭农场科技服务的能力。

第三条  大力推进农作物重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在金洪晚熟柑橘现代农业园区、水观稻渔现代农业园区、彭城蔬菜现代农业园区等创建统防统治示范样板,总结经验,稳步推进。

第四条  积极开展薄弱关键环节农机作业奖补试点,引导农机合作社为家庭农场开展水稻机械化插秧、油菜机械化联合收获、农用高效植保、秸秆机械化还田等社会化服务。

第五条  鼓励家庭农场组建农机专合社,开展跨区作业、订单作业、承包作业,实现统一机耕、统一机播、统一机收等一条龙作业服务,创建农机服务品牌。

第六条  大力推进农用物资统配统供,广泛开展土壤统测、肥料统配、统采统供等为主的物资供给服务。扶持家庭农场在城市社区建 立农产品直供直销网点。

第七条  鼓励农业科研人员、农技推广人员通过技术培训、定向帮扶等方式,为家庭农场提供先进适用技术。

第八条  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发挥自身组织优势,发展联通城乡市场的双向流通体系,切实帮助家庭农场解决“买进”、“卖出”难题。

第九条  探索发展农业专业化人力资源中介服务组织,解决家庭农场生产经营中临时性用工需求。

第十条  扶持有条件的家庭农场建设农产品初加工和储藏保鲜设施。

第十一条  有序开展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引导家庭农场通过参加各种合作组织开展信用合作。金融信贷机构要积极为家庭农场评级授信、简化信贷流程,提供高效便捷信贷服务。

第十二条  充分发挥现有各种专业协会示范引领作用,引导参与科技推广、技术培训,鼓励兴办家庭农场培训田间学校、实训基地。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底。




阆中市家庭农场主教育培训补贴实施细则

为鼓励家庭农场主动学习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 自觉提升发展现代农业生产技能,根据《阆中市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的农场主。

二、补贴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

(三)农场主在省定三所试点高校(四川农业大学、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农业专业教育取得相关学历证书且在阆中发展达到 3年以上。

三、补贴标准

对在省定三所试点高校(四川农业大学、成都农业科技职业学院、眉山职业技术学院)参加农业专业教育取得大专及以上学历证书且在阆中发展达到 3 年以上的,市财政给予30%学费补助。

四、补贴程序

(一)申请时间

每年10月底前申请当年度补贴。

(二)申请材料

1.阆中市家庭农场主学历教育学费补贴申请表(原件);

2.(验原件,交复印件);

3.毕业证书(验原件,交复印件);

4.学费发票(原件);

5.有效期内的家庭农场登记证(验原件, 交复印件);

6.家庭农场主本人常用银行个人账户(银行卡)。

(三)申请流程

1.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由家庭农场所在地村民(社区)委员会盖章后上报至乡镇(街道);

2.各乡镇(街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于每年10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3.市农业农村局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会审,将符合补贴标准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公示结束后,当年内由市农业农村局将补贴资金以 “一卡通”的形式拨付至家庭农场主账户上。

(四)违规处理

在申请过程中及补贴资金拨付之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五年内不予补贴并追回补贴资金:

1.提供虚假材料;

2.本年度发生刑事犯罪事件;

3.严重失职导致生产事故;

4.其他违规情况。

五、附则

1.本实施办法由阆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办法有效期限 2020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


阆中市家庭农场评先与示范等级评定政策扶持细则

为了鼓励家庭农场做大做强,积极争创省、南充市、本市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根据《阆中市创建省级家庭农场示范县实施方案(2020—2022年)》和《阆中市家庭农场扶持办法》要求, 特制定本扶持细则:

一、扶持对象

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

二、扶持条件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获得省、南充市和本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

(三)熟练掌握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 生产经营效益良好, 在脱贫攻坚行动中起到示范带动作用, 与所在地贫困户建立可持续的利益联结机制。

三、扶持项目及补贴标准

(一)评选县级“十强家庭农场”:每年评选 10名“十强家庭农场”,每家奖励 3000元。优先作为“全国十佳农民”“全国农村青年致富带头人”“三八红旗手”“劳动模范”“五四奖章”等推荐表彰对象。

(二)省、南充市、阆中市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凡是被省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3000元;凡是被南充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 2000元;凡是被阆中市评定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一次性奖励 1000元。如果同一年度同时被省、南充市、阆中市评定命名的按照3000元奖励。

(三) 凡是荣获“十强家庭农场”和省、市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优先推荐申报省、南充市农业扶持项目。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时间

每年11月底前申请当年度扶持。

(二)申请材料

1. 市级“十强家庭农场”申请人需要填写《阆中市“十强家庭农场”申报表》,撰写个人先进事迹材料(1500字左右)。省、南充市和本市示范家庭农场申请人按照省市申报通知要求编撰申报资料,市农业农村局初审合格后逐级报送。

2.(验原件,交复印件);

3. 有效期内的家庭农场登记证(验原件,交复印件);

4. 家庭农场常用银行账户(银行卡)。

(三)办理流程

1. 申请人如实填写申报材料,由家庭农场所在地村民(社区)委员会盖章后上报至乡镇(街道);

2. 各乡镇(街道)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于每年11月底前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报送市农业农村局;

3. 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阆中市家庭农场认定指导委员会成员对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联合会审,将评选的“十强家庭农场”初步人选报送阆中市人民政府审定,将拟表彰奖励的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4. 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省、南充市和本市农业主管部门出文命名的示范家庭农场名单提出奖补建议,提交阆中市人民政府审定,将拟奖励的省市示范家庭农场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5. 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于当年内将奖励资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拨付至家庭农场账户。

(四)违规处理

在申请过程中及补贴资金拨付之后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五年内不予补贴并追回补贴资金:

1. 提供虚假材料;

2. 本年度发生刑事犯罪事件;

3. 严重失职导致生产事故;

4. 其他违规情况。

五、附则

1. 本实施办法由阆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2. 本实施办法有效期限 2020年1月—2022 年12月。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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