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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619F/2024-0000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4-07-31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8-01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阆中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已经十八届市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4731


阆中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家庭农场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是指工商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租赁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济活动。

第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阆中市辖区内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包括市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承办。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农户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制度,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

(二)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保障农民主体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农户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应当归承包农户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转移、截留和挪用。

(三)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土地经营权受让方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保护土地,禁止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非粮化

(四)依法维护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保障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合法合规进入农业渠道畅通。

第二章审批规则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受让方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国土空间规划、土地用途管制、农业生态环境保护、现代农业发展规划和产业布局要求。

第八条  申请行政审批,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包括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申请人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发现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审批同意;已经审批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100亩(不含)以下的由发包方备案并纳入日常监管:

(一)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

(二)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500亩(含)以上和跨乡镇(街道)流转的,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具体由市农业农村局承办。

第十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受让方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就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进行协商并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二)提交申请。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政务(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

(三)作出受理决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收到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对不符合申请条件或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向申请方出具《补正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并要求限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

(四)分级实施审批。审批实施机关作出受理决定后,应当依法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等就土地用途、受让方农业经营能力,以及经营内容是否符合当地产业规划等进行审查审核,并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审批不通过的,将审批结果书面告知申请方,并说明理由;审批通过的,由审批实施机关将审批结果及申请材料报送上一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五)签订流转合同。审批通过的,由审批实施机关指导受让方与承包方(委托流转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应当一式五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审批实施机关各执一份。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一条  审批结果有效期为双方签订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中规定的起止日期,有效期内合同终止的,有效期自动失效。

第十二条  受让方实际经营项目未按照审批申请材料实施且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撤销审批意见。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及以上审批实施机关实行线上或线下审批,线上审批的,在四川政务服务网申请办理;线下审批的,在市政务服务大厅窗口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暂实行线下审批,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申请办理,审批结果报市人民政府网公开。

第十五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流转取得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再流转的,应按照审批程序重新申请审批;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承包方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三章  风险防范

第十六条各级审批实施机关按照市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落实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监管和服务工作。对流转土地超过本级审批权限规模、流转时间较长、面积较大、涉及农户较多的流转项目,特别是整村整组流转的,应当进行重点审查审核,落实土地流转用途监管,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障农地农用,产业发展应当符合当地农业产业发展总体规划,项目建设应当符合土地用途管制、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等规定。

第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农业农村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要对土地流转实行动态监测,对接全国土地流转台账信息平台建立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台账,重点监测流转土地租金支付、土地利用的非农化”“非粮化、改变土地农业用途、未经批准流转土地经营权等情况,对经营不善的受让方,要及时分析研判,提供必要帮助,做好实时预警。

第十八条  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引导流转双方以年流转费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的风险保障金,交由乡镇(街道)农业服务中心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代管,防止支付风险,具体缴纳标准由流转双方协商决定。鼓励受让方先支付土地租金后再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第十九条  严禁通过下指标、定任务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强迫承包方向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方自愿委托流转土地经营权的,应当签署书面流转委托书,没有承包方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代替承包方流转其土地经营权。严禁违背农民意愿或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强制将农户土地经营权集中流转。

第二十条  各乡镇(街道)根据当地城镇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等现状,合理确定土地流转规模,防止脱离实际,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

第二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农业农村局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进行年度评估,评估报告报送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并抄送上级农业农村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委员会及各级调解组织的作用。

第二十三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要加强对流转主体的管理与服务,对提供的服务可适量收取管理费用,其金额和方式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流转双方协商确定。受让方发展种植养殖业的,要鼓励全覆盖购买现有政策性和特色农业保险,确保经营风险可控。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工作的监督管理,健全由农业农村局牵头,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市场监管、行政审批、金融、税务等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行政审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发现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有违反流转合同、损害农民利益等违约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承包方、受让方违法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五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双方提供农业农村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示范文本,并指导流转双方依法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经营权流转及流转合同管理。

第二十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农业农村局要按照审批流程和备案工作要求,规范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批工作的档案管理,对审批申请、审批流程和审批结果有关文件资料逐项归档并整理形成电子文档妥善保管。

第二十七条  市农业农村局应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的指导和日常检查。严格工作纪律,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工作中的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依法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国家和本省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有效期5年,自202491日起至20299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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