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东西部协作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解读

时间:2022-09-16 08:46 | 来源:阆中市乡村振兴局

经2022年8月12日东西部协作工作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22年8月31日印发,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为加强我市东西部协作项目的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文件依据

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等7部门关于印发〈中央和省级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四川省乡村振兴局、浙江省对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川东西部协作资金和项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七章,包括总则、资金安排与使用、资金分配与下达、资金报账与支付、资金监管、附则,共二十八条,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一)资金使用范围。帮扶资金重点用于产业合作、劳务协作、干部人才交流培训、消费帮扶,以及教育、医疗等符合国家东西部协作工作要求的项目。支持和鼓励涉农基础设施帮扶项目更多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真正惠及脱贫群众。未列入东西部协作规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得纳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变更。确需调整项目建设内容的,按程序审定。东西部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交通工具及通讯设备;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和偿还债务;中、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未列入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以及拆除原有帮扶项目进行重建的项目;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无关的项目。

(二)资金分配与下达方式。年度资金安排计划以东西部协作项目投资计划为依据,由受扶方乡村振兴部门与帮扶方挂职领导充分沟通协商,每年12月底前提出下年度帮扶项目项目投资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初审,初审后报南充市乡村振兴部门,再由省乡村振兴部门、浙江省赴四川省东西部协作工作组组织的相关领导、专家进行联合审查,联合审查通过后,每年3月底前,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批复文件实施。年度资金安排计划应包括安排原则、资金额度、使用范围、投向重点、资金管理、利益联结机制等内容。根据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东西部协作项目批复文件,由市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发展和改革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帮扶项目投资计划下达10个工作日内,由市乡村振兴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东西部协作项目投资计划下达资金安排计划。

(三)资金报账与支付方式。东西部协作资金由帮扶方直接拨付到受扶方指定的财政账户,资金预付和报账由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经项目业主单位领导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东西部协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各部门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合规性审查并进行拨付。东西部协作资金实行预拨制。东西部协作项目启动后,项目业主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项目业主单位审查后,报行业主管部门、东西部协作办公室和财政部门审核,可预拨30%的项目启动资金。财政部门根据项目进度适时进行资金拨付,确保每年11月底前,项目完工验收后,资金拨付率达到90%以上。东西部协作项目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工程类项目预留项目投资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项目完工交付使用一年后,由项目业主单位提出申请,行业部门负责验收,未发现质量问题的按报账程序拨付,对存在质量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由行业主管部门按项目合同有关条款进行相应处置,并将质量保证金转作维修费用。对结转超过一年的资金,由财政部门收回统筹用于其他东西部协作项目。

(四)管理监督。帮扶资金纳入市财政统一管理,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平衡市本级财政预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借、挤占、挪用、截留。按照“谁管项目、谁用资金、谁负主责”和“项目跟着计划走、资金跟着项目走、责任跟着资金走”的原则,市乡村振兴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支付监管、专项检查等工作。

《管理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后续根据东西部协作项目政策的变更相应进行调整。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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