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解读

时间:2023-10-30 09:31 | 来源:阆中市住建局

2023年度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省住建厅、财政厅已于近日下达,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民政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做好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建村202135号)和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川建村镇发2023207号)文件精神,结合阆中实际,现就农村低收入群体等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政策解读如下。

一、危房改造对象

2021年开始,农村危房改造政策保障范围从“四类重点对象”调整为两大类4+3小类,即:1.农村低收入群体(①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②农村低保户、③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④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2.⑤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⑥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⑦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政策。

1.不属于农村低收入群体的农户。

2.城镇居民户口。

3.违章建筑或达不到C、D级危房标准的。

4.已纳入拆迁范围的危房不予重建补助。

5.近年来已享受过政府其他建房补助政策的。

6.已在城镇建房、购房、新建房屋不住或者让给子女居住自己仍住危房的。

7.不是唯一一套房屋的。

8.有家庭成员或户主的配偶、子女为国家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家庭的。

9.有其他门面房、经营性房屋的。

10.常年在外务工或经商,农村住房虽为危房,但自身有能力改造而又不改造的。

11.购买了3万元以上机动车的。

12.在市场监管部门注册公司、企业并实际开展经营活动的。

13.要严格审核村干部及其亲属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会同同级纪(工)委负责同志到村召开群众会议或群众代表会议进行评议,严格操作程序。

二、建设标准和改造方式

在危房改造工作中,要引导农户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既不能降低标准影响农房结构安全及正常使用功能,落实基本安全技术导则和住建部门制定的农村危房改造基本技术要求,对不达标的要对标整改到位;也不能擅自拔高标准加重农户负担,对明显超标的,要坚决予以纠正。要严格控制农村危房改造面积标准,参考中央农村危房改造新建房屋面积控制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我市危房改造面积控制标准为:1至2人户总建筑面积控制在60㎡以内,3人户及以上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25,同时每户总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150平方米,楼层数不得超过2层,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需要社保政策兜底的困难户房屋改造面积按下限控制。

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能力弱的对象,要结合实际采取乡镇(街道)、村统一组织施工队伍统建农村集体公租房、修缮加固现有闲置公房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安全农房(租赁期限原则上不少于3年等方式解决农村困难群众的住房问题。根据省上规定,凡实施统建的,要将补助标准、改造标准告知农户,征得农户同意,与施工方签订协议,竣工验收合格,将补助资金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进行特殊人员备案后,打卡拨付给施工方。

三、建设工程中的质量安全

农村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和建筑工匠对房屋质量负主体责任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建立技术巡查制度,组织提供技术力量支持,认真落实“五个基本”要求加强对农村建筑工匠培训与规范化管理,严厉打击超范围承揽农房建设的行为。各乡镇(街道)组织村民委员会按照《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做好质量安全巡查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并做好巡查记录。房屋竣工后,村、乡镇(街道)、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照南充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阆中市农村危房改造、改厨、改厕和便民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等规定及时分层次组织竣工验收完善竣工验收记录或相关资料。对于置换或长期租赁村内闲置农房的,住房城乡建设指导乡镇(街道)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的相关规定,对置换或租赁的房屋安全性进行鉴定,并核实相关协议。同时做好建新拆旧工作,凡D级危房原址新建或D级危房另址新建的,在新建房屋竣工投入使用后,必须拆除原有危旧房屋,并将危旧房屋拆除纳入竣工验收范围,否则,不予验收通过。

四、补助资金管理

市财政局、住建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执行《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规定,全面落实县级报账制和“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管理制度,严禁多头交叉重复享受农村住房保障补助政策,严禁优亲厚友。要严格审核村干部及其亲属享受危房改造补助政策,对符合政策条件的,乡镇(街道)主要领导要会同同级纪(工)委负责同志到村召开群众会议或群众代表会议进行评议,严格操作程序。

危房改造竣工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全覆盖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及时报市住建局组织抽查验收,抽查验收合格,乡镇(街道)要及时提交报账资料,自抽查验收合格后30日内将补助资金支付到农户“一卡通”账户(乡镇、县级部门把所有程序在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走完后,系统就会将补助农户花名册推送到一卡通阳光发放系统)。

五、操作程序

农村危房改造继续执行“户自愿申请-村(居)委会评议公示-(街道)审核公示-级部门审批-竣工验收-拨付补助资金”的操作程序。

1.申请。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家庭,由户主自愿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申请审批表》,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和危房现状照片。

2.评定或者鉴定。乡镇、村要按照《农村住房安全性鉴定技术导则》(建村函2019200)和《南充市农村住房安全性评定指导手册》开展房屋评定,填写《危房改造对象评定表》。

3.评议。(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召开村(居)民大会或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议定符合改造条件的对象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将已录入到“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申请农户信息进行公示确认。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及时调查原因,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不再在“惠民惠农公共服务网”进行公示确认。

4.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接到村(居)委会的公示确认信息后,应上门逐户进行核查确认。经核查符合条件的,在乡镇(街道)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在“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完成公示确认工作。对经审核不符合政策条件的,在“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予以退回,不再进行公示确认。

5.审批。市民政局、乡村振兴局在“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收到乡镇(街道)的审核上报信息后,开展认定工作,认定符合条件的对象同步在“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完成审批,认定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市住建局对民政局、乡村振兴局认定的对象在“一卡通”阳光审批平台对房屋危险等级进行确认和审批。

6.验收。农村危房改造项目竣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南充市农村住房竣工验收实施细则》《阆中市农村危房改造、改厨、改厕和便民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办法》规定,组织村(居)委会、农户、农村建筑工匠或施工单位开展全覆盖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报市住建局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抽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验收不合格的要责令限时整改。

7.拨付。经市级抽查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合格结论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10个工作日内将全部验收资料和报账资料报市住建局,市住建局在接到乡镇(街道)全部验收资料和报账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足额拨付到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挤占、挪用、滞留补助资金。

六、资金补助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实行农户自筹为主,政府补助为辅的资金筹集政策,根据省下达测算的补助标准,结合我市实际,2023年各类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分类分档补助标准如下:

(一)农村低收入群体(包括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农村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C级危房0.5万元/户,D级危房3万元/户。

(二)农村低保边缘家庭和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且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C级危房0.5万元/户,D级危房2.5万元/户。

(三)已实施过农村危房改造但由于小型自然灾害等原因又变成危房且符合政策条件的农户可再次纳入补助支持范围,但已纳入因灾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补助范围的,不得重复享受农村危房改造支持政策C级危房0.5万元/户,D级危房2万元/户。

今年鉴于上级对维修加固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降低,为提升农房建设品质,进一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请各乡镇(街道)要加强宣传引导鼓励有条件的改造农户拆除重建或择址新建。同时,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网络、微信等多种手段,大力宣传农村危房改造政策,做好政策解读和工作成效展示,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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