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办法》解读

时间:2024-01-03 10:10 | 来源:阆中市档案局

一、制定背景

为了进一步加强阆中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的规范管理,确保档案利用的合法性、规范性和安全性。同时,可以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对档案利用的需求,促进档案信息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二、工作情况

制定《阆中市档案馆馆藏档案利用办法(草案)》于法有据,措施具体可行,按规定进行了局馆联动讨论、征求各部门意见、征求公众意见、征求市人民法院意见、征求律师协会意见、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并提交阆中市档案局负责政策法规的股室审议。在制定本办法时,参照上级法规、文件对本办法的内容进行了充分论证和分析。在管理措施方面,结合实际情况,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和方法。在征求意见方面,通过多种方式广泛征求了相关部门和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了充分地沟通和协商。在涉及多部门的情况下,我馆积极协调各方利益,达成了一致意见。

三、制定依据

(一)参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0年6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1999年5月5日国务院批准 1999年6月7日国家档案局发布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7月4日,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公布《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解密和划分控制使用范围的暂行规定》(1991年9月27日 国家档案局、国家保密局 国档发〔1991〕28号发布);

《四川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2014年11月17日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84号公布 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参考依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 国家档案局令 2013年第33号);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自2018年11月20日起施行;

《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32号)2006年1月23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以令的形式发布,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在民事审判与执行阶段适用调查令的办法(试行)》川高法〔2019〕256号,省高级人民法院、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司法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都海关、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省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省律师协会联合制定。

四、制定必要性

按照《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要求“国家档案馆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制定档案利用的具体办法,明确档案利用的条件、方式、范围、程序等,并向社会公布。”通过馆务会议,征求各行政部门、档案利用者的意见,针对开放与未开放档案利用、个人信息的保护和利用、各部门利用要求和程序等有必要通过制定本办法解决档案利用操作中的问题、矛盾点,以实现加强规范管理的目的。

五、主要内容

《办法》总共分为六部分。第一部分档案利用范围,明确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的定义和范围;第二部分档案利用方式,对开放档案和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方式进行了说明描述;第三部分未开放档案利用条件,明确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条件;第四部分档案利用程序,描述了未开放档案的利用程序;第五部分档案利用要求,描述了利用档案时对利用者的要求;第六部分为附则,描述了利用档案的时间、地点、以及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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