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公安局 阆中市应急管理局 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解读

时间:2024-02-07 08:42 | 来源:阆中市公安局

一、起草目的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经市政府领导同意,阆中市公安局牵头完成《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的起草工作。

二、起草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三)《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四)《南充市2023-2024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行动方案》

三、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一)关于合法性。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 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法律赋予城市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禁放区和禁放时段的权力。第九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法律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等级采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权力。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2.《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燃放烟花爆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赋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烟花爆竹限制燃放区、禁止燃放区,以及限放禁放时间、烟花爆竹种类的权力。第三十六条 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是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和上级文件要求程序开展的。因此,其划定禁燃禁放区、限制燃放区及禁燃禁放时、监管单位、处罚依据及标准等的行政决策主体、权限、程序和内容,符合政策有关规定。

(二)关于合理性

《阆中市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并结合阆中市具体实际情况,特别是阆中市大气污染防治具体情况,参考毗邻县(市、区)划定禁燃禁放区范围和方法, 将“阆中市沙溪街道主城区(蟠龙路社区姜家拐〈原收费站〉至212国道滕王阁牌坊、滕王阁社区〈原嘉陵村〉一线以南的区域)、河溪街道主城区(含古城机场周边黑山岩村、东岳庙、时新村、石龙社区、黑石村、龙狮村),保宁街道、七里街道主城区全域划定为禁止燃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因区域人口密度大、交通干线多、涉及机场等场所,在充分考虑我市为春节文化发源地和实际情况,我市没有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将禁燃禁放区以外区域划定为限制燃放区,限制燃放区在阆中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重点时段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需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因此,《阆中市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划定禁止燃放区、限制燃放区是合理的。

(三)关于可行性

《阆中市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确定的禁燃禁放范围、限制燃放范围与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际情况及人口集中度、学校等机构分布等环境管理相协调,与周边县(市、区)内容基本相当。《阆中市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规定的管理主体、处罚依据与标准与法律法规规定相一致。因此,《阆中市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是可行的。

四、主要内容

(一)禁限放区域及时间。《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阆中市人民政府依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划定我市禁放区,并新增了我市的限放区范围,禁放区在2023年年初基础上扩大部分区域,禁放区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农历除夕、农历正月初一、农历正月初五、农历正月十五提倡少放或不放。

(二)禁限放工作涉及单位职能职责。《通告》指定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生态环境等部门和禁放区所属乡镇(街道)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责任单位,负责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宣传和管控工作。限放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属地派出所为结合本地实际,做好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和引导工作。

(三)违法违规处罚情形。凡违反《通告》相关规定,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条款予以处罚。

(四)鼓励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监督、劝阻、制止违法经营、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权利,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0817-7222203)、公安部门(110)、综合行政执法部门—(0817-6263949)、生态环境部门(0817-6222334)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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