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为提升农村土地流转规范化水平,维护好承包农户合法权益,保障工商企业进入农业渠道畅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阆中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现将《实施细则》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及制定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监督管理,保障流转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根据2018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业农村部2021年第1号令《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2日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印发的《四川省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川农规〔2023〕6号)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决定制定《阆中市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行政审批实施细则》,确保我市审批工作有序推进。
二、起草过程
根据相关政策要求,《实施细则》的起草通过充分调查讨论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形成《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充分征求市级部门、27个乡镇(街道)、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履行了专家论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规定程序。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及解读
《实施细则》由总则、审批规则、风险防范、监督管理、附则共5章29条组成。
第一条,明确了《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
第二条至第四条,明确了纳入行政审批范围的主体、农村土地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形式。
第五条,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事项的实施机关。
第六条,明确了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原则。
第七条至第八条,明确了纳入行政审批的条件及需要提供的审批材料。
第九条,明确了分级审批权限,主要为:1.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在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2.单个经营主体单次流转土地规模500亩(含)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审批;3.跨乡镇(街道)的流转,由市人民政府审批。100亩以下纳入日常监管。
第十条至第十五条,明确了线上、线下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至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针对农村土地流转建立风险防范制度,包括农村土地流转应遵从双方自愿原则、对流转行为要实行动态监测、建立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等。
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明确了市级各部门的职能职责,落实对农村土地流转和审查审核的指导和监督,强化合同管理、档案管理等内容。
第二十八条至第二十九条,明确了相关解释及实施日期及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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