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车购税对地方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自评表 (普通省道和农村公路)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普通省道公路建设)绩效目标自评 (2021年度) |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普通省道公路建设)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阆中市交通运输局 | 资金使用单位 | 阆中市交通运输局 | ||||
项目资金 (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 | ||||
年度资金总额: | 4000 | 4000 | 100% | ||||
其中:中央补助 | 4000 | 4000 | 100% | ||||
地方资金 | |||||||
其他资金 | |||||||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按计划完成2021年度省道公路建设。 | 建设普通省道二级公路32.1公里,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 ||||||
绩效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建设普通省道二级公路32.1公里 | 20 | 20 | |||
质量指标 | 建设符合验收要求 | 20 | 20 | ||||
时效指标 | 按期完成投资 | 10 | 10 | ||||
成本指标 | |||||||
…… | |||||||
效 益 指 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 10 | 10 | |||
社会效益 指标 |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 10 | 10 | ||||
生态效益 指标 | 交通建设符合环评审批要求 | 10 | 10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改善通行服务水平群众满意度 | 20 | 20 | |||
…… | |||||||
说明 | 无 |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填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 |||||||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 |||||||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形成的实际支出。 | |||||||
4.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 |||||||
5.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80%(含)-100%、60%(含)-80%)、0-60%合理填写实际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农村道路)绩效目标自评表 (2021年度) | |||||||
转移支付(项目)名称 | 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农村道路) | ||||||
中央主管部门 | 财政部 | ||||||
地方主管部门 | 阆中市交通运输局 | 资金使用单位 | 阆中市公路管理养护局 | ||||
项目资金 (万元) | 全年预算数(A) | 全年执行数(B) | 预算执行率(B/A) | ||||
年度资金总额: | 3451.7 | 3451.7 | 100% | ||||
其中:中央补助 | 3451.7 | 3451.7 | 100% | ||||
地方资金 | |||||||
其他资金 | |||||||
总体目标完成情况 | 总体目标 | 全年实际完成情况 | |||||
按计划完成2021年度公路建设。 | 新改建农村公路49.9公里,农村危桥改造2座,全面完成项目实施,保证道路安全畅通。 | ||||||
绩效指标 | 一级 指标 | 二级指标 | 三级指标 | 指标值 | 全年实际完成值 | 未完成原因和改进措施 | |
产 出 指 标 | 数量指标 | 新改建农村公路49.9公里,农村危桥改造2座 | 20 | 20 | |||
质量指标 | 建设符合验收要求 | 20 | 20 | ||||
时效指标 | 按期完成投资 | 10 | 10 | ||||
成本指标 | |||||||
…… | |||||||
效 益 指 标 | 经济效益 指标 | 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 10 | 10 | |||
社会效益 指标 | 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 10 | 10 | ||||
生态效益 指标 | 交通建设符合环评审批要求 | 10 | 10 | ||||
可持续影响指标 | |||||||
…… | |||||||
满意度指标 | 服务对象 满意度指标 | 改善通行服务水平群众满意度 | 20 | 20 | |||
…… | |||||||
说明 | 无 | ||||||
注:1.资金使用单位按项目填报,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汇总时按区域绩效目标填报。 | |||||||
2.其他资金包括与中央财政资金、地方财政资金共同投入到同一项目的自有资金、社会资金,以及以前年度的结转结余资金等。 | |||||||
3.全年执行数是指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要求,支付到商品和劳务供应者或者用款单位形成的实际支出。 | |||||||
4.定量指标,地方各级主管部门对资金使用单位填写的实际完成值汇总时,绝对值直接累加计算,相对值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 |||||||
5.定性指标。资金使用单位分别按照80%(含)-100%、60%(含)-80%)、0-60%合理填写实际完成值,地方各级主管部门汇总时,按照资金额度加权平均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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