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5-31 11:2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四川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200771号)以及《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南府规〔20241号),现将调整后的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公告如下。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后的纳税等级分类。调整后的纳税等级划分为四级:一级土地13/平方米,二级土地8/平方米,三级土地5/平方米,四级土地3/平方米。

二、调整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和税额标准从20247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等级范围和税额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1724号)同时废止。

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全市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附件:阆中市土地等级范围及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表

阆中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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