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医学证明》办理
一、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
二、服务对象
新生儿
三、服务内容
1.首次签发: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要为本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首次签发《出生医学证明》。
2.换发:《出生医学证明》换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
3.补发:补发机构是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出具《出生医学证明》。
四、服务流程
五、服务要求
1.具有助产技术服务资质的接生人员填写并确认分娩信息后,将《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转给签发人员,签发人员审验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及相关材料,由领证人员填写和确认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签发人员打印或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盖章人员在盖章前需对《出生医学证明》的信息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方可加盖公章,并做好首次签发。
2.换发:签发机构根据当事人提供的《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完整情况,按当事人换发原因核定相应材料(换发申请表)予以换发。
3.签发机构审验新生儿父母提供的书面申请、原签发机构提供的签发记录等相关材料,依据领证人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申请表予以补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内容与原证信息一致。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儿。
4.医疗保健机构外出生的签发的: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下列证明材料:(1)婴儿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申明”。(2)该婴儿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的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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