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春耕及“春雷行动”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各监管所,市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为开展2023年春耕生产及“春雷行动”和加强重点产品质量监管,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消费权益和财产安全,掌握阆中市农资市场化肥质量水平,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局决定由阆中市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负责化肥质量专项抽样检测。现将监督抽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各单位要严格按照《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认真开展生产、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组织监督抽查的各监管所应当根据监督抽查计划,制定监督抽查方案和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并将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在抽样前向社会公开。
阆中市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按照市局下达的监督抽检任务,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规程有计划、有步骤组织实施,保质保量按时完成抽样检测工作。
二、抽样要求
在开展农资产品专项抽查工作时,抽样人员应事先通报当地的监管所,各辖区监管所要积极配合检验机构开展抽样工作。除对监督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的跟踪抽查和为应对突发事件开展的监督抽查外,同一市场管理部门不得对在6个月内对已接受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省级监督抽查或南充市级抽查的同一产品,即同一生产者按照同一标准生产的同一商标、同一规格型号的产品进行重复抽查。
抽查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被抽查企业不得拒绝依法监督抽查。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抽查时,抽样人员应当场填写终止抽样报告书,由拒绝企业签字后,并报当地监管所及市局计质标监管股处理。
三、样品处理
阆中市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作为承检机构要妥善保管好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如果由被抽检单位保管的,应当予以封存,并加施封存标识,同时必须告知被抽检方应当妥善保管封存的样品,不得隐匿、转移、变卖、损毁。
四、其他要求
阆中市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要确保工作质量,对抽样单、检验报告等抽查文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负责,严禁弄虚作假,被抽查单位因转产、停产、停业及其它原因不能抽取样品的,应及时联系监管所和计质标监管股。同时,阆中市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需在2023年2月15日前完成化肥产品抽样工作,于2023年3月1日前,将抽样通知书、抽检单、检验报告书等文书送市局计质标监管股。
各监管所对市局移交的不合格产品报告书,要按规定程序及时送达被抽检的辖区企业。对外地流入我市销售的不合格产品,由市局送达相关生产企业。规定的异议期满后,上述企业均无异议的,由辖区监管所再行依法处理。
联系人:李雪华 联系电话:0817-6222479
附件:1.2023年春耕及“春雷行动”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2.2023年阆中市复混(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月12日
附件1
2023年春耕及“春雷行动”专项监督抽查计划
序号 | 产品类别 | 产品名称 | 抽查批次 | 检验机构 |
1 | 化肥 | 复混(合)肥 | 20 | 阆中市食品药品和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 |
附件2
2023年阆中市复混(合)肥料产品质量市级监督抽查实施细则
1 抽样方法
以随机抽样的方式在被抽样生产者、销售者的待销产品中抽取。
随机数一般可使用随机数表等方法产生。
每批次产品抽取样品缩分至约1000克,分装成2份,每份约500克,其中1份作为检验样品,1份作为备用样品。
2 检验依据
表1 复混(合)肥料检验项目(GB/T 15063-2020)
序号 | 检验项目 | 检验方法 |
1 | 总养分(N+P2O5+K2O)的质量分数 | GB/T 15063-2020 |
2 | 总氮(N)的质量分数 | GB/T 8572-2010 |
3 | 有效磷(P2O5)的质量分数 | GB/T 8573-2017 GB/T 15063-2020 |
4 | 氧化钾(K2O)的质量分数 | GB/T 8574-2010 |
5 | 水溶性磷占有效磷百分率 | GB/T 8573-2017 GB/T 15063-2020 |
6 | 外观 | GB/T 15063-2020 |
注 1:上表所列检验项目是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的,重点涉及健康、安全、节能、环保以及消费者、有关组织反映有质量问题的重要项目。
注 2:检验方法包括相关产品标准及试验方法标准。
注 3:凡是注日期的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不适用于本细则。凡是不注日期的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细则。
注 4:执行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检验项目参照上述内容执行。
3 判定规则
3.1 依据标准
GB/T 8572-2010 复混肥料中总氮含量的测定
GB/T 8573-2017 复混肥料中有效磷含量的测定
GB/T 8574-2010 复混肥料中钾含量的测定
GB/T 15063-2020复合肥料
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团体标准、地方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
3.2 判定原则
经检验,检验项目全部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所检项目未发现不合格;检验项目中任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判定为被抽查产品不合格。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高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标准要求时,应按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低于或包含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应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强制性标准要求时,应按照强制性标准要求判定。
若被检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缺少本细则中检验项目依据的推荐性标准要求时,该项目不参与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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