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提示丨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购买农膜的消费提示
农膜,包括地膜和棚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全市农用薄膜生产、经营企业应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塑料污染治理的意见》(发改环资〔2020〕80号)和GB13735-2017《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薄膜》要求,规范生产经营,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对产品包装标识标注,禁止生产和销售厚度小于0.01毫米的聚乙烯农用地膜。
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劣质农膜,在降低生产成本的同时也降低了薄膜的拉伸强度,这样的薄膜使用一段时间后容易破碎,给后期的机械化回收带来难度,造成农田里的“白色污染”。销售符合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才能保证农业生产者的合理使用与按要求回收,避免产生土壤污染。为此,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农膜销售提示如下。
关于农膜产品的国家标准,现行有效的关于农业用棚膜、地膜的国家标准有:
《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膜覆盖薄膜》(GB 13735-2017)
《全生物降解农用地面覆盖薄膜》(GB/T 35795-2017)
《农业用聚乙烯吹塑棚膜》(GB/T 4455-2019)
《农业用乙烯—乙酸乙烯酯共聚物(EVA)吹塑棚膜》(GB/T 20202-2019)
所有进入销售环节的农膜产品,均应在产品标签中标注执行以上标准。
关于违法销售行为的处罚,《农用薄膜管理办法》已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关于农用薄膜的销售行为,有下列规定:
第六条 禁止生产、销售、使用国家明令禁止或者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鼓励和支持生产、使用全生物降解农用薄膜。
第十一条 农用薄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不得采购和销售未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农用薄膜,不得将非农用薄膜销售给农用薄膜使用者。
第二十三条 生产、销售农用薄膜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处,依法依规记入信用记录并予以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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