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环境保护局关于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的公告
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2018年2月12日我局拟对1个建设项目作出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为保证此次审议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现将作出的验收决定情况予以公告,公告期为2018年3月1日前。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2月12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审批文号 | 审批时间 |
1 | 阆中市阆苑小汽车修理厂建设项目 | 阆环验[2018]3号 | 2018.2.12 |
阆中市阆苑小汽车修理厂建设项目
负责验收的环境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阆环验〔2018〕3号
一、同意验收组意见。
二、阆中市阆苑小汽车修理厂建设项目在建设中认真贯彻执行了环评和“三同时”制度,环保审批手续完善,环保设施运行正常,经阆中市环境监测站竣工验收监测,噪声实现达标排放,固体废物严格按照环评要求落实,各项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基本符合环保竣工验收条件,同意通过阆中市阆苑小汽车修理厂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该项目环评(阆环审﹝2012﹞214号)第三条中已经明确为该处只作为临时维修场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如需搬迁应无条件服从。
三、建设单位应认真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环保设施(措施)的管理与维修,确保环保设施的运行效果,实现全面、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四、请阆中市环境监察执法大队负责该项目的日常环境监督管理工作。
阆中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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