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阆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9—2024)》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控烟政策,优化烟草零售点布局,维护消费者和烟草经营户的合法利益,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阆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9—2024)》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阆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2019—2024)》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0日
附件
阆中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2019—20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辖区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合理配置烟草市场资源,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阆中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阆中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烟草专卖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原则:
(一)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原则;
(二)服务社会、方便购买原则;
(三)保持布局基本稳定原则。
第二章 设定条件
第一节 申请资格条件
第四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申请人为公民的,应当年满18周岁(含)以上,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合法持有国家行政机关登记注册的证明文件;
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不得从事烟草专卖品批发或者零售业务,不得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业务。
第五条 申请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有与住所相独立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二节 零售点合理布局条件
第六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城市主要街道(区域)单边相隔间距不小于50米。主要街道(区域)包括:迎恩街、新村路、保宁醋大街、校场路、商城路、滨江路东段、滨江路中段、滨江路西段、寓思园街、公园路、寿山寺、关王庙、文昌宫、古城区域、张飞南路、张飞北路、盐市口、阆水西路、阆水东路、普贤路、太平寺、郎家拐、内东街、公园路南街、公园路横街、一元街、二元街、三元街、四元街、天马寺街、西园街、巴都大道、七里大道、工业园区街道、海棠路、汉王祠路、华胥路、马驰街、南池路、塔山街、文化路、元宝街、长安东路、长安西路、长公大道、长青大道、阆升路、阆南桥街、张宪街、落下闳大道东段、落下闳大道北段、奎星街、金银观。
(二)除上述第(一)项城市主要街道(区域)外的城市街道(区域)单边相隔间距不少于30米。
(三)乡镇街道单边相隔的间距不小于30米,乡村街道单边相隔的间距不小于20米。
(四)汽车站、火车站、码头候车(船)厅内和站前广场等人流量较大的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不超过5个。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一点一证的原则办理,可不作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
市区营业面积120平方米以上、乡镇营业面积60平方米以上的超市、购物中心和连锁经营的超市、购物中心,以及宾馆、饭店、茶楼、农家乐、娱乐场所等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
第八条 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场所:
(一)违章建筑;
(二)待征收、拆迁且政府明令禁止从事相关营业性活动的建筑;
(三)基于不安全因素,经营化工、农药、化肥、油漆等有害、有毒及其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
(四)中小学校内及中小学校出入门口50米范围内(该距离应当按照行人不违反交通管理规定、习惯性行走的最短路径进行测量);
(五)自动售货柜(机)、流动性和季节性摊、点、车、棚、亭;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明文禁止的其他场所。
第三章 附 则
第九条 营业面积:是指实际用于营业的面积,不包括
仓储、停车等辅助设施的面积。
第十条 单边相隔间距:是指零售户两点间可通行距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二〇一二年一月六日发布的《阆中市烟草专卖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划方案》废止。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阆中市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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