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有效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四川省阆中古城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将烟花爆竹禁(限)放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限)放区域及时段
(一)禁放区:阆中市沙溪街道(蟠龙路社区姜家拐〈原收费站〉至212国道滕王阁牌坊、滕王阁社区〈原嘉陵村〉一线以南的区域),江南街道主城区(含龙潭社区),河溪街道主城区(含古城机场周边黑山岩村、东岳庙村、时新村、石龙社区、黑石村、龙狮村),保宁街道、七里街道主城区全域。
(二)限放区:阆中市行政区域内,禁放区以外的区域为限放区。
(三)限放区域内,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 广场、市场、宗教场所、景区、公园、商场、超市、大型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党政机关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2. 医疗机构、幼儿园及中小学校、养老院、图书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围区域内;
3.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停车场、重要桥梁、铁路沿线以及重要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4. 加油(气)站、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点、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等生产、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场点以及禁止使用明火的场所及周围区域内;
5. 山(树)林等重点防火区及周围区域内;
6. 房屋楼顶、露台、楼梯、走廊、窗口等地点;
7. 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四)禁放区域内,全年全时段严禁燃放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在重污染天气Ⅱ级及以上预警期间限制燃放烟花爆竹。
二、依法查处违规行为。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特殊情况处理。遇有特殊情形需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按法定程序向公安机关报备审批。
四、鼓励社会监督。广大市民要积极举报非法生产、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举报电话:阆中市公安局110、阆中市应急管理局0817-6306110、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817-6263949。
五、本通告自2024年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一年。2023年1月3日印发的《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LZ-2023-001)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阆中市公安局 阆中市应急管理局
阆中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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