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阆中市红军烈士纪念园保护范围的公示

发布时间:2024-09-27 11:19

为加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传承弘扬英烈精神和爱国主义精神,更好发挥烈士纪念设施褒扬英烈、教育后人的红色资源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英雄烈士保护法》《烈士褒扬条例》《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经阆中市人民政府批准,现将阆中市红军烈士纪念园69525㎡为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予以公布(详情见下图)



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与纪念英烈无关或者有损纪念英烈环境和氛围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否则,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由阆中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原貌;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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