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建亨分公司:
本委受理申请人谢长平与你公司工伤待遇纠纷劳动争议一案(阆劳人仲案〔2025〕46号),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依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四川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文书电子送达及网上公告送达规则》的规定,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阆劳人仲案〔2025〕46号仲裁裁决书。
裁决结果如下:
一、本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由被申请人北京京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增建亨分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谢长平停工留薪期工资3538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50元、伙食补助费210元、鉴定费300元、医疗费16276.1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45109.9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63684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0072元,以上费用共计192082.08元(大写壹拾玖万贰仟零捌拾贰元零捌分);
二、依法驳回申请人谢长平其他仲裁请求。
如不服本裁决,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阆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阆中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你方可到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联系电话:0817-6231578),如在公告期内领取的,以领取之日为送达日期,逾期未领取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阆中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025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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