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阆中市境)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阆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阆府函〔2023〕7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乡镇,拟定了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阆中市境)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用)土地面积及范围
征收(用)阆中市玉台镇赵家沟村7组集体土地7.332亩、王爷庙社区2组集体土地0.291亩、土桥庙村2组集体土地7.6425亩;石滩镇石滩口社区4组集体土地3.186亩、5组集体土地1.0395亩,马鞍社区4组集体土地0.042亩、6组集体土地5.1885亩,凤古寺村2组集体土地3.9915亩;老观镇玉龙社区6组集体土地1.8015亩、鸡山梁村2组集体土地9.837亩。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阆中市玉台镇赵家沟村7组、王爷庙社区2组、土桥庙村2组;石滩镇石滩口社区4组、5组,马鞍社区4组、6组,凤古寺村2组;老观镇玉龙社区6组、鸡山梁村2组集体土地总面积2.6901公顷,其中农用地2.6553公顷,建设用地0.0348公顷。
三、征收目的:公共利益需要。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按《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阆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阆府函〔2023〕75号)执行,项目区内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为:老观镇鸡山梁村、玉龙社区,石滩镇石滩口社区4.46万元/亩;玉台镇赵家沟村、土桥庙村、王爷庙社区,石滩镇凤古寺村、马鞍社区4.35万元/亩。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4:6。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所在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费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及《南充市 广安市 广元市 达州市关于印发(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1〕12号)等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根据批准的《移民安置规划》和《南充市 广安市 广元市 达州市关于印发〈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21〕12号)的规定,被征地村社农民生产安置原则上采用一次性补偿安置方式。生产安置人口过渡期补助费,以核定的生产安置人口为基数,按当地征收耕地年产值1倍予以补助。
涉及住房安置的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24〕18号)等相关规定执行,被安置人员可以选择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货币补偿三种安置方式之一。
六、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阆中市境)项目土地征收的预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农业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八、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相关乡镇、自然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并报市土地征收机关。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乡镇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附件: 亭子口灌区一期工程(调整用地)(阆中市境)项目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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