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江至三台(中江)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6-07-03 17:17

根据征收土地预公告(阆府征预告〔20268号),拟征收飞凤镇赛云观村2社、3社、5社,三家塘村2社,牲口河社区5组,双柏垭村1社、2社、3社、4社;江南街道老土地村8社,神隍垭村1社、3社、4社,垭口社区1组、2组、3组、4组、5组、6组;老观镇柏山村1社、4社,牌坊村1社、4社、村集体,新庙村3社、4社、5社、6社,雪洞村2社、3社、4社、5社、6社;沙溪街道金鼓村5社、6社、村集体,金河社区1组、2组、3组、6组、社区集体,瓦口隘村3社,五丰村1社、2社、3社、4社、5社、村集体;思依镇杨家河村1社;天宫镇金星村1社、3社、5社,天林社区8组、10组;文成镇东阳村2社,清泉社区1组,云台村2社、3社部分集体土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拟定了《阆中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南江至三台(中江)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以下简称《方案》),现予以公告。

一、本公告于202673日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村(居)、村民小组公示栏张贴发布,并同步在阆中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告(网址:www.langzhong.gov.cn),公告时间为30日,自发布之日起至202681日止。公告时间结束后,本公告将在四川省征地信息公开平台(网址https://mh.icdnrsc.net/zd/zdplatform/Index.html)主动公开。

二、本次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或其他相关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在公告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向阆中市土地征收征用事务中心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意见。征收范围内超过二分之一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我府将依法组织听证,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修改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将按上述途径公告10日。

三、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时间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属地乡镇(街道)办理补偿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相关信息按照土地现状调查结果确定。

四、公告时间截止后,由属地乡镇(街道)代表我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和补偿登记等情况,根据《方案》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五、在申请土地征收前,本次征收土地范围内,如涉及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减少,相关信息我府将按上述途径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南江至三台(中江)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用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67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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