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阆府复不受字〔2019〕3号)
申 请 人:杨XX,女,身份证号:5XXXXXXXX,住址:阆中市XXXXX。
被申请人: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
法定代表人:陈 伟,职务:局 长。
住 所:阆中市七里新区华胥路77号。
被申请人: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余格云,职务:局 长。
住 所:阆中市巴都大道87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作出的《关于给予杨XX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阆教科体〔2019〕72号)、被申请人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关于取消杨XX退休待遇的通知》(阆人社退〔2019〕9号),请求恢复执行《关于停发杨XX退休待遇的通知》(阆人社退〔2019〕7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7月9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对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作出的《关于给予杨XX开除公职处分的决定》(阆教科体〔2019〕72号)、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做出的《关于取消杨XX退休待遇的通知》(阆人社退〔2019〕9号)不服,请求恢复执行阆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停发杨XX退休待遇的通知》(阆人社退〔2019〕7号),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申请人应当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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