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阆府复不受字〔2019〕5号)
申 请 人:赵XX,男,生于1973年2月,编制在阆中市XX初级中学校,上挂阆中市XX中心工作。
被申请人:阆中市教育科技和体育局(原阆中市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法定代表人:陈 伟,职务:局 长。
住 所:阆中市七里新区华胥路215号。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白塔初级中学校赵XX同志二级教师和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阆教科〔2018〕265号)不服,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八条之规定,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撤销白塔初级中学校赵XX同志二级教师和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职务的通知》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申请人可以按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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