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市政府第9次常务会会前学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发布时间:2022-04-22 10:35

一、关于《未保法》

(一)《未保法》修订背景

《未保法》是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的一部综合性法律,制定于1991年,历经2006年第一次修订、2012年修正,2020年10月17日第二次修订通过,自2021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未保法》颁布实施二十多年来,对于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未成年人成长的社会环境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未成年人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人民群众也对未成年人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2018年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明确修改《未保法》。新修订的《未保法》直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中的痛点、难点,增加、完善了多项规定,法律条文从72条增加到132条,吸纳了近年来国家发布的一系列未成年人保护司法新规的理念与探索成果,在原来“四大保护”的基础上新增“网络保护”“政府保护”两章,着力解决社会关注的监护不力、校园安全和学生欺凌、性侵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沉迷网络等涉未成年人权益侵害问题,为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提供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网络保护、政府保护、司法保护六位一体的法律保护。

(二)《未保法》修订内容

1.充实总则规定

此次修订在“总则”部分新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强化了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第一责任;确立国家侵权责任,明确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国家承担监护职责。增设了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侵害后的强制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国家机关、居委会、村委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该条规定,未履行报告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2.加强家庭保护

此次修订细化了家庭监护职责,具体列举监护应当做的行为、禁止性行为和抚养注意事项;突出家庭教育;增加监护人的报告义务;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等群体的监护缺失问题,完善了委托照护制度。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委会、村委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委会、村委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完善学校保护

此次修订从教书育人和安全保障两个角度规定学校、幼儿园的保护义务。“教书育人”方面主要是完善了学校、幼儿园的教育、保育职责;“安全保障”方面主要规定了校园安全的保障机制以及突发事件的处置措施,增加了学生欺凌及校园性侵的防控与处置措施。

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在发现学生欺凌行为后应当立即制止,并通知双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学生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适时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要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针对性侵未成年人问题,?新修订的《未保法》明确,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充实社会保护

此次修订增加了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保护责任;拓展了未成年人的福利范围;对净化社会环境提出更高要求;强调了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为避免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虐待、暴力伤害等侵害,创设了密切接触未成年人行业的从业查询及禁止制度,明确规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当向公安机关、检察院查询应聘者是否具有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记录,发现其具有前述行为记录的,不得录用;同时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上述违法犯罪记录进行查询,如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应当立即解聘。相关单位违反该条规定的,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另外,新《未保法》在社会保护方面还强化了住宿和营业性娱乐场所等经营者保护未成年人的责任,要求宾馆、酒店等住宿经营者接待未成年人入住时,或者接待未成年人和成年人共同入住时,应当询问父母或者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入住人员的身份关系,发现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并及时联系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监护人。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或的场所,上述场所也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场所运营单位和住宿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应急管理、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营业性娱乐场所违反本法规定的,由文化和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烟草专卖、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吊销相关许可证,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5.新增网络保护

此次修订增设“网络保护”专章,对网络保护的理念、网络环境管理、相关企业责任、网络信息管理、个人网络信息保护、网络沉迷防治等作出全面规范,力图实现对未成年人的线上线下全方位保护。明确规定: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诱导其沉迷的产品和服务;网络游戏、网络直播、网络音视频、网络社交等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针对未成年人使用其服务设置相应的时间管理、权限管理、消费管理等功能;在应对网络欺凌方面,遭受网络欺凌的未成年人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制止网络欺凌行为,防止信息扩散。

网络产品和服务提供者违反该规定的,由公安、网信、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文化和旅游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6.强化政府保护

新修订的《未保法》将政府相关职责从“社会保护”中分离出来,增设“政府保护”专章,细化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要求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者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相关事务;明确国家保护未成年人的兜底责任,在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时,由民政部门承担临时监护或者长期监护职责,避免现实中部分未成年人由于监护人缺失而陷入无人照料的困境;要求国家建立性侵害、虐待、拐卖、暴力伤害等违法犯罪人员信息查询系统,向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提供免费查询服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7.完善司法保护

此次修订细化了原《未成年人保护法》司法保护专章和《刑事诉讼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专章的有关内容,进一步强调司法机关专门化问题,明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补充完善相关规定,以实现司法环节的未成年人保护全覆盖。主要包括:设立代为提起公诉和公益诉讼制度,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犯,相关组织和个人未代为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可以督促、支持其起诉,涉及公共利益的,检察院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规定对未成年被害人开展心理干预、经济救助、法律援助、转学安置等特殊保措施;增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和撤销监护人资格的规定。

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发现有关单位未尽到未成年人教育、管理、救助、看护等职责的,应当向该单位提出建议,被建议单位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书面回复。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开展未成年人法治宣传教育工作。鼓励社会组织、社会工作者参与未成年人的心理干预、教育矫治等工作。

二、关于《预防犯罪法》

《预防犯罪法》颁布于1999年,2020年12月26日修订通过,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一)《预防犯罪法》修订内容及亮点

新修订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条文由57条变为68条,突出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相结合,坚持预防为主、提前干预的原则,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施行分级干预;针对低龄未成年人犯罪,明确专门矫治教育;确立了申请送专门学校程序;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司法机关的责任。其中,最值得关注的是:

亮点一: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

此次修订改革完善了收容教养制度,不再使用收容教养的概念,将相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建立专门矫治教育制度,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

亮点二:重新设计专门学校制度

此次修订对专门学校作出新的制度设计,新修订的《预防犯罪法》明确要求,要加强专门学校建设,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专门教育。同时还规定若干重要保障措施,如省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专门教育发展和专门学校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成立教育指导委员会,根据需要合理设置专门学校。

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由教育、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公安、司法行政、检察院、法院、共青团、妇联、关工委、专门学校等单位,以及律师、社工等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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