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会前学法——《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

发布时间:2022-04-22 10:36

一、出台意义

《条例》的出台,主要基于8个方面的考量。

一是体现“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条例》最核心的意义,就是各地区、各部门优化营商环境大量行之有效的政策、经验、做法上升到法规制度层面,使其进一步系统化、规范化,增强权威性、时效性和法律约束力,形成优化营商环境的四川经验,从制度层面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和支撑。

二是倒逼法治思维养成。《条例》第4条提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组织领导,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优化营商环境的第一责任人”。抓营商环境工作上升到法治层面,需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持续抓,带头干、示范干;各级干部更应把“不抓营商环境、抓不好营商环境就不是依法行政”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是有力提振市场主体信心。《条例》围绕市场主体反映强烈的公平参与竞争、建设用地供应、企业自由迁移、普遍停产停业措施等问题,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履行职责作出明确规定,严格规范和约束政府行为,营造优化营商环境浓厚氛围,稳定预期、提振信心,这种作用更具有基础性和持久性。

四是推动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条例》的出台顺应对外开放、区域合作要求,与外商投资法等关于优化外资营商环境的立法精神相一致。加大保护外商合法权益力度,推动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持续优化区域整体营商环境,为推动我省实现更高水平对外开放奠定基础。

五是更好体现公平竞争。《条例》第5条强调“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此外在权利保护方面,经营自主权、财产权、知识产权、中小企业等也都纳入平等保护范畴。这样一个总分结合、体系严密的制度体系,不仅实现平等保护的全覆盖,而且突出一视同仁的依法保护,让各类市场主体吃下定心丸。

六是彰显“容错”的人文关怀。《条例》第9条规定:“在探索创新中出现偏差失误或者未能实现预期目标,但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符合国家和本省确定的发展改革方向,且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可以予以免除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要发展必须要勇于改革、勇于创新,容许试错对解决改革创新者的后顾之忧具有重要意义。

七是建立全省营商环境统一标准。《条例》从总则到分则都对统一的制度、体系、平台、市场进行全面细致规定。如总则“形成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推进政务服务标准统一”等,分则“组织编制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等。随着对已经建立起来的制度、体系的进一步确认,随着统一标准和要求的逐步磨合、成熟,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的营商环境将加速形成。

八是川渝深度合作的重要实践。优化营商环境立法是川渝第一个协同立法项目。《条例》的最大亮点,就是认真贯彻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战略,推动两省市在优化营商环境重点领域先行突破,《条例》的实施,标志着四川和重庆两地首次协同立法事项开花结果。随着共建功能平台、统一服务标准、数据共享、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完善执法和司法协作机制等系列举措出台,川渝两省市合作将更务实、更深入、更紧密、更富成效。

二、亮点解读

(一)对协同推进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作出规定。一是加强毗邻地区合作,支持共建区域发展功能平台,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协作。二是持续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协同推进成渝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三是培育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商会,依法规范和监督行业协会商会的收费、评比、认证等行为。四是整合各类政务服务、便民服务电话,推进建立成渝地区“12345”政务服务热线联动机制。五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推进川渝两地法律服务资源共建共享。

(二)对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作出规定。一是切实维护市场公平,着力加强对各类市场主体的平等保护,落实市场主体公平待遇。二是聚焦破除市场准入和退出障碍,明确通过推广证照分离改革成果、深化“多证合一”改革、持续完善企业开办“一窗通”平台服务功能,为市场主体进入市场和开展经营活动破除障碍。三是降低企业投资成本,明确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降低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综合融资成本,不得对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设置歧视性要求。四是加强和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完善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和失信联合惩戒、信用修复机制。五是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建立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和回应市场主体的合理建议与诉求。 

(三)对提升政务服务作出规定。一是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编制并向社会公开全省统一的政务服务事项标准化工作流程和办事指南,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动态调整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二是提高涉企事项办理效率,推进“马上办”“网上办”“一次办”“全域通办”和“就近可办”,强化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协同审批和并联审批,建设全省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统一兼容的身份认证体系,推行“一网通办”。三是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并大力精简已有行政许可,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依法有序推动一批高频事项下沉至乡镇(街道)办理。四是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市场主体可以通过线上线下渠道评价服务绩效,评价结果纳入对有关行政机关的绩效考核。

(四)对加强法治保障作出规定。一是增强法规政策制定的透明度,明确制定与市场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法规政策,应当充分听取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明确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集中公布涉及市场主体的各类法规政策。二是科学开展行政检查和执法,严格执行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严格禁止无法定依据或者未经法定程序,影响、阻碍市场主体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执法行为。三是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鼓励通过专业化的法律服务,帮助民营企业、中小企业防范法律风险,及时高效解决各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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