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八届市政府第13次常务会会前学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一、《条例》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为切实加强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的监督管理,保障基金安全,2021年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735号国务院令,公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2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医疗保障基金是人民群众的“看病钱”“救命钱”,其使用安全涉及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医疗保障制度健康持续发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主体多、链条长、风险点多、监管难度大,监管形势较为严峻,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以法治手段解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势在必行。《条例》的颁布实施,使我国医疗保障领域有了第一部法律条例,改变了我国医保基金监管工作缺乏专门法律法规的局面,使医保基金监管工作朝着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常态化方向发展。其意义在于:正式开启了医保基金管理的法治之门;指导基金正确使用,范围明确并强调规范合法;清晰各方法律责任,处分明确且确保惩罚有效。《条例》的颁布实施,从过去以打、堵、惩为主,到更加注重防、引、疏,体现的是法律制度的价值引导,为全民在医疗保障领域依法、知法、守法、护法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根本遵循,对引导形成全民自觉维护医保基金安全良好风尚具有深远影响。
二、《条例》的主要内容
《条例》共五章50条,包括总则、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方面。
一是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原则。《条例》以“保障基金安全,促进基金有效使用,维护公民医疗保障合法权益”为根本目的,明确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合法、安全、公开、便民原则,进一步优化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医疗保障服务和医药服务。
二是强化基金使用相关主体职责。《条例》规范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行为,明确各相关主体职责。
三是构建系统的基金使用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条例》构建行政监管、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社会监督、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督体制;建立医疗保障、卫生健康、中医药、市场监督管理、财政、审计、公安等部门共同发力的联合监管机制;在医疗保障系统内建立以行政监管为主、协议管理协同的监管机制。
四是细化法律责任,加大惩戒力度。一是对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罚款、给予处分。二是对定点医药机构一般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对定点医药机构违反管理制度的,责令改正、约谈负责人、罚款;对定点医药机构骗保的,责令退回、罚款、责令定点医药机构暂停相关责任部门一定期限的医药服务、解除服务协议、吊销执业资格;造成医疗保障基金重大损失或者其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给予从业限制、处分。三是个人违法的,责令改正、责令退回、暂停其一定期限的医疗费用联网结算、罚款。四是侵占、挪用医疗保障基金的,责令追回、没收违法所得、给予处分。五是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给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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