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发布时间:2024-10-14 10:12


阆中市档案局行政执法事项目录清单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类型

执法依据

责任主体

实施主体

备注

1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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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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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第二款: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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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与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一)违反档案法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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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处罚

行政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四十八条: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按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条:企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外,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对单位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二)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外国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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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对档案法律法规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三)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第三条国家档案局和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是国家贯彻并监督执行档案法规的机关,依法行使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权,并依法对违反档案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五条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的职责是:(二)监督检查档案法规的实施情况;第八条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各自管辖范围内档案法规的贯彻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应与档案业务工作密切结合,检查的内容和重点应根据档案法规实施的情况具体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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