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8156760311XK/2022-0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乡村振兴局
成文日期
2022-04-06

中共阆中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防返贫致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4-27 | 来源: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各部门:

经中共阆中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将《阆中市防返贫致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阆中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2年4月6日


阆中市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充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安排防返贫专项资金对监测户进行特殊帮扶的通知》(南市衔接领发〔2021〕1号)精神,扎实巩固我市脱贫攻坚成果,防止规模性返贫致贫现象发生,加强阆中市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以下简称“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因灾、因病、因残、因突发事故导致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的临时应急性帮扶。

第三条  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实行动态管理,公开透明、规范运行,遵循“应帮尽帮、应扶尽扶、缺啥补啥”原则,实行差别化帮扶。

第二章    资金来源

第四条  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来源为南充市级财政防返贫专项资金、阆中市级财政配套资金、社会捐赠资金和其他合规资金及资金收益。

第五条  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每年规模为300万元,若有结余可结转下年使用。当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低于100万元时,由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专户管理部门及时向市政府报告,由市财政及时补足300万元。

第三章   使用对象、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使用对象、范围

主要用于阆中市的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在因灾、因病、因残、因突发事故享受相关政策后,“两不愁三保障”仍存在问题时,分类对家庭医疗、教育、住房、安全饮水、因灾因事故等方面进行应急性帮扶。

第七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予帮扶。

1.家庭成员中有在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且工资收入持续稳定的;

2.家庭成员有作为企业法人在工商部门注册企业、有年审记录、经营收入持续稳定的;

3.家庭成员有高价商品房、门市房、超标准新建住房造成负债过大等(不含因灾重建、易地扶贫搬迁和拆迁建房)的;

4.家庭拥有小轿车、大中型运输车、工程机械车的;

5.老人分户居住,但子女生活条件较好且有赡养能力的;

6.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择校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就读的;

7.拒绝接受驻村干部或有关部门入户调查、核实家庭财产及收入状况,隐瞒、虚报家庭相关情况的;

8.非必需而使用非基本医疗服务的;

9.其他需要慎重纳入的情况。

第八条  帮扶类型及标准

(一)医疗帮扶类。对患有卫生健康、医疗保障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和慢性病的,在阆中市域内住院、依规转诊至市域外住院、特殊慢性病门诊维持治疗费用的通过基本医保、大病医疗救助等政策报销(救助)后个人承担费用仍较高,易返贫致贫的,个人承担部分给予适当帮扶。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1-3万元的,给予1000元的帮扶;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3-5万元的,给予2000元的帮扶;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5-6万元的,给予3000元的帮扶;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6-7万元的,给予4000元的帮扶;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在7-8万元的,给予5000元的帮扶;年度累计自付医疗费用超过8万元以上的,报市乡村振兴局审定帮扶金额。每户每年帮扶金累计最高不超过1万元。

(二)教育帮扶类。对家庭有公办全日制高中(含中职)或本专科院校就读学生的,对因灾因病或突发意外等因素造成学生上学困难的,在享受助学贷款、助学金、教育扶贫救助资金、雨露计划等相关救助政策后,个人承担部分费用仍较高,易返贫致贫的,每生每年一次性帮扶1000元。

(三)住房帮扶类。对因灾或其他原因,造成唯一住房无安全保障,且住房保障政策不能覆盖的,根据房屋危险等级、改造方式等,给予适当救助。经行业主管部门组织认定或鉴定后,C级危房整治维修0.85万元/户;D级危房重建按照2万元/户进行补助。

(四)因灾因事故类。对因灾因事故原因收入骤减或刚性支出骤增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在实施临时救助、专项救助、保险赔付等措施后仍存在困难的,给予500-3000元临时性救助。

(五)安全饮水帮扶类。对因安全饮水无法保障,在相关部门采取措施后仍然存在问题的,根据实际情况给予每户300-500元帮扶。

第四章    使用程序及时间

第九条  使用程序

防返贫致贫专项资金按照“个人申请一村级初审一乡镇(街道)复审一市乡村振兴局审定-一卡通发放”的程序执行。

(一)个人申请。符合帮扶条件的对象填报《阆中市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帮扶申请表》(详见附件),并提交户口簿、社保卡复印件各一份以及相关佐证资料。

(二)村级初审。申请对象将个人申请资料交由所在村(居)委会初审,重点审查是否符合帮扶相关条件。

(三)乡镇(街道)复审。村(居)委会初审通过后,将个人申请资料交由所在乡镇(街道)调查复审,乡镇(街道)复审通过后建立台账,并汇总报市乡村振兴局。

(四)市级审定。市乡村振兴局根据申请对象属性,分类组织市财政局、市卫健局、市教科体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等涉及的行业部门审查申请对象是否符合帮扶条件和已享受政策情况,市乡村振兴局审定帮扶金额。并由乡镇、村进行公示公告。

(五)一卡通发放。通过市级审定、符合条件的,由市乡村振兴局通过“一卡通”打卡直发至帮扶对象(特殊情况除外)。

第十条  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季度申报审核发放一次。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一条  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由市分管领导牵头,市乡村振兴局具体负责资金的管理及使用,设立“防返贫致贫资金专账”,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冒领使用、骗钱套用。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资金的募集、使用等情况,负责财政资金的投入及资金的监管。市卫健局、市教科体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局、市医保局等行业部门负责审核帮扶对象已享受的相关行业救助种类及资金总额,提出建议帮扶金额。

第六章    监督考核

第十三条  各乡镇(街道)、村对申请人的申报材料、申报事项真实性负责,对其帮扶情况等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公示。

第十四条  市乡村振兴局应加强全市帮扶对象相关信息公开公示和资金使用监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工作责任制。

第十五条  市纪委监委、市审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的跟踪监督,对违反规定使用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后续根据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工作机制政策的变更相应进行调整。本办法凡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不一致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乡村振兴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阆中市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帮扶申请表

    2.防返贫专项资金拟帮扶人员名单公示

    3.阆中市防止返贫致贫专项资金帮扶对象入户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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