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81MB1307477N/2022-00075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文日期
2022-09-09

阆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转发《南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紧急状态下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9-19 | 来源:阆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紧急状态下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管理,防范农贸市场疫情,现将南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充市紧急状态下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阆中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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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南充市紧急状态下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紧急状态下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管理,防范农贸市场疫情风险,有效规避人传人、物传人隐患,市食安办制定了《南充市紧急状态下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提高站位。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到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严峻形势,认真落实中、省、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农贸市场人流密集,是疫情防控的重要场所,抓好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就是情系民生、服务大局的实际举措。要进一步提升站位,保持政治敏锐性,完善工作机制,细化工作措施,时刻高度警惕,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劲心态,勇于担当

二、加强指导,明确责任。农贸市场行业主管部门、相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农贸市场环境、物品、人员等方面疫情防控的指导。督促指导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完善疫情防控设备设施,落实疫情防控“四必查”及查验中高风险地区行程码等措施,确保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三、协调联动,强化执法。要切实加强农贸市场等重点场所食品安全监管。加强监督检查和产品抽检,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严厉打击哄抬物价、销售霉烂变质食品等危害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积极快速回应群众投诉,提高投诉举报处理工作效率,做到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应。

南充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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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紧急状态下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紧急状态下农贸市场疫情防控,规范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管理,维护农贸市场正常的经营秩序,根据《南充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以及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贸市场是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所、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交易农副产品,符合商业网点规划,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本办法所称市场管理者(含市场开办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经营者,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从事农贸市场疫情防控管理的相关政府机构,以及市场管理者、经营者的疫情防控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全面落实农贸市场的疫情防控工作的四方责任,即: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个人责任。

第五条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所辖区域内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的统一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其辖区内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的管理责任单位,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疫情防控工作的组织实施。

农贸市场的行业管理部门要切实担负起行业管理职责,督促指导市场管理者、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要求。

农贸市场的相关监管部门要切实担负起监管职责。

第六条农贸市场管理者是市场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积极主动加强疫情防控的日常管理工作;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全面落实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措施,并积极配合农贸市场管理者加强疫情防控工作。

第七条农贸市场管理者应按照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合理规划布置和健全完善农贸市场内的设备设施,满足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设立专门的疫情防控管理机构,配备满足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的管理人员,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制,对市场管理人员进行专门的疫情防控培训,制作统一上岗证件。

第九条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疫情防控政策和措施的宣传,设置疫情防控小喇叭,张贴四必查提示牌,增设场所码标牌,为群众落实疫情防控要求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条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进出群众疫情防控管理,合理规划人员流动,设置单独的进出口通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人员聚集和拥堵。应当安排一名市场内巡查员,对防疫政策落实情况和市场交易秩序进行巡查,发现违规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上报。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的卫生管理,定期对农贸市场进行清洁消毒,并确保消毒效果。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经营者的管理,要求并督促经营者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督促农贸市场内所有从业人员每日进行核酸检测,从业人员无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一律不得开门营业。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加强进入市场人员的疫情防控管理,严格落实四必查,即:扫场所码必查、风险城市旅居史必查、48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必查、戴口罩必查。有智能手机不扫场所码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有中高风险地区旅居史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无近期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不戴口罩的,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主动根据市疫情防控指挥部最新疫情公告的要求,加强进入市场人员的行程码查验,凡是近期有中高风险地区行程的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市场。

第十五条经营者应当积极主动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所有从业人员按规定全程接种新冠疫苗,每日完成核酸检测。从业人员未全程接种新冠疫苗的不得上岗,无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不得上岗,有新冠肺炎疑似症状的不得上岗,健康码为黄色或者红色的不得上岗。

第十六条经营者在经营的过程中要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并戴好口罩,同时应提醒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群众全程做好个人防护并戴好口罩。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信经营,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农贸市场的相关法律法规,主动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部门的监督。

第十八条拒绝、阻碍执行疫情防控政策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食安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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