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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文日期
2016-06-11

阆中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2016-2020)

时间:2016-06-20 | 来源:

阆中市“十三五”住房保障规划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发[[2010]4号)、《国务院关于坚决遏制部分城市房价过快上涨的通知》(国发[[2010]10号)和中央六部委《关于做好住房保障规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指导意见》(建保[2010]87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九部委第162号令)、《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住房保障制度建设的意见》(川府发[2007]2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强我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依据《阆中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阆中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的规定,特制定我市“十二五”住房保障规划。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划是今后五年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对住房保障建设规模进行科学预测,确定合理布局,开发结构和发展时序,使住宅产业的发展与城市整体发展协调一致。

第二条  规划期限为2011年—2015年。

第三条  规划范围:我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规划区(保宁街道办事处、沙溪街道办事处、七里街道办事处、江南街道办事处、)和根据发展需要有条件覆盖的经济较发达场镇。

第四条、规划期住房保障对象:是指我市城区最低收入、低收入、中等偏下收入家庭、城市棚户区住房困难家庭。根据国家、省、市关于住房保障的有关要求,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五条  规划期住房保障方式:在城区插花式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

第六条、多途径加大保障性住房的建设力度,促进保障性住房房源的多元化。建设方式主要包括:1、政府直接投资组织建设;2、鼓励企业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 3、在新建普通商品住宅小区和旧城改造中按一定比例配套建设保障性住房;4、将目前政府管理的公房中,适合做廉租住房的直接转为廉租住房;5、政府向社会统一购租住房以及援建等多渠道扩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

第七条 保障性住房建筑标准:规划期内,在满足住宅基本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严格限制保障性住房的建筑面积标准,经济适用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廉租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不超过50平方米。

第二章   规划原则

第八条.全面覆盖、应保尽保。住房保障是社会保障的重要内容,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结合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首先要对符合廉租房保障条件的最低收入家庭做到应保尽保,逐步把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人人有房住的目标,不断改善人居环境。

第九条、统筹规划、分步实施。住房保障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苦的任务,必须按照科学发展、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制定统一的保障规划基础上,统筹安排、分步实施,真正做到精心组织、公开公正、群众得益、人民满意。

第十条、适时调整、动态管理。保障范围、保障对象和标准等政策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同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规划需求预测

第十一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情况:截至2009 年底,市区共建成保障性住房748套,建筑面积3.73万平方米,累计解决廉租住房家庭3748户(其中租赁补贴3000户,实物配租748户)。

第十二条、城市低收入家庭现状:2010年阆中城市居民总户数为8万户,人均可支配收入为 12160元/人.年,人均居住面积28.97平方米。根据2009年12月对市区最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的调查结果,城市低收入家庭12186户,其中住房困难家庭为3589户,总人数约13638人。低收入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不到10平方米,低收入家庭人均年收入不到 6000 元。

第十三条、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需求预测:廉租住房发展需求,2011年—2015年的廉租住房保障中,租金补贴占总数的70%,实物配租占总数的30%;经济适用房发展需求,住房保障家庭中有意向、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房占    7%,按此测算,以每户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控制,2011年—2015年新建经济适用房建筑面积约3.6万平方米,解决500户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 ;公共租赁住房发展需求,2011年—2015年预计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群体的住房问题,需新建公共租赁房200套。

第四章   规划重点和基本目标

第十四条、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规划期内要通过出资新建、改建、购买的住房;调剂、腾退的国有公房;社会捐赠的住房增加廉租住房住房房源,加大租赁住房补贴力度,着力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力争到2012年末,基本解决3589户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住房问题,2013年—2015年要结合实际,稳步扩大制度覆盖面,适当提高保障标准,力争到规划期末,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   平方米以下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基本得到保障。

第十五条、努力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规划期内政府要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加快建设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力度,解决中等偏下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解决城市中等偏下收入包括符合条件的新就业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住房问题。

第十六条、适时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工作。规划期内,基本完成成片城市棚户区改造,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改善居住环境。

第十七条、建立和完善住房保障政策、技术支撑体系。强化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完善住房保障政策体系,加快推进信息化建设。力争到2012年末健全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现住房保障业务系统与全国互联互通。到2015年末基本建立全国住房保障基础信息管理平台。

第五章    规划总体目标和年度计划

第十八条、总体目标:2011年—2015年新建或筹集廉租住房500套,2.5万平方米,解决500户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累计发放租赁补贴15000户;新建经济适用房500 套,3万平方米,新建公共租赁房200套,1.2万平方米, 城市棚户区改造250户,1.25万平方米。

第十九条、2011年度计划:建设廉租房100 套, 5000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建设经济适用房100套, 6000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房40套,240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150户,7500平方米。

第二十条、2012年度计划:建设廉租房100套,5000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建设经济适用房40套, 2400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房40套,240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 50户,2500平方米。

第二十一条、2013年度计划:建设廉租房100 套, 5000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建设经济适用房100套,6000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房40套,2400平方米;城市棚户区改造 50户,2500平方米。

第二十二条、2014年度计划:建设廉租房100 套,5000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建设经济适用房100套, 6000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房40套,2400平方米。

第二十三条、2015年度计划:建设廉租房100 套, 5000平方米,发放租赁补贴3000户;建设经济适用房100套,6000平方米;建设公共租赁房40套,2400平方米。

第六章   用地布局与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用地布局: 2011-2015年共安排70亩建设用地,选址在交通便利,基础和生活配套设施完善的地段。

第二十五条 保障要素供给:

(一)完善住房保障资金供应体系。规划期内用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来源包括:财政将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住房公积金增值在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之后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资金仍不足的,由市财政预算全额补足或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中央财政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补助资金等方式给予支持。

(二)健全住房保障用地供应体系。保障住房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地,确保优先供应。土地管理部门在下达年度土地供应指标时,优先保证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需要。

(三)落实住房保障配套优惠政策。保障性住房建设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社会捐赠住房作为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

第二十六条、健全组织体系

(一)切实加强对全市住房保障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我市住房保障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及住房保障办公室的组织协调功能,编制住房保障规划,制定我市住房保障工作年度计划。

(二)建立健全住房保障责任管理体制。按照统筹规划、属地管理的原则,住房保障工作形成“统一政策、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三)明确工作职责,加强工作协调。发改、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建设、民政、房管、统计、金融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保障性住房的有关工作。发改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立项及价格管理,规划部门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选址,国土部门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的优先落实,财政部门具体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集、拨付、管理和预决算审核以及监督检查工作。规建部门负责制定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实施住房保障工作,街道办事处(社区)负责辖区内保障性住房的申请、核准和公示工作,民政部门负责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家庭收入认定审核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做好配合支持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划由阆中市规划和建设局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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