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机构信息公示
根据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四川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通知》(川卫规〔2023〕2号)相关要求,阆中市辖区范围内符合以下条件的从业人员在我市定点体检机构,可享受免费预防性体检,办理健康证明。现将相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体检对象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
(二)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的人员;
(三)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
(四)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
(五)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六)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
(七)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
(八)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
(九)其他依法需要进行预防性体检的人员。
二、体检内容
(一)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直接从事挤奶工作或生鲜乳收购和乳制品生产的人员,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与餐(饮)具直接接触的操作人员,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中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直接从事饮用水生产供应、卫生管理、供水设施清洗消毒、水质处理器(材料)生产的人员等从业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二)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的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以及手癣、指甲癣、手部湿疹、发生于手部的银屑病或鳞屑、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
(三)直接从事消毒产品生产的操作人员必筛疾病包括:痢疾、伤寒和副伤寒、病毒性肝炎(甲型、戊型)、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手癣、指甲癣等疾病。
不得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从业人员取得健康证明的体检项目。
三、体检工作流程
(一)预约。用人单位负责统计本单位需预防性体检从业人员名单,并向属地体检机构提出预约申请,体检机构按照用人单位提交的预约申请名单提供《体检表》。个体从业人员可凭营业执照或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提出预约申请。
(二)体检。用人单位组织从业人员或个体从业人员自行按预约时间、地点,带齐相关资料到体检机构进行预防性体检。体检机构对体检人员进行“三查”(即核查《体检表》姓名与身份证姓名是否一致、身份证与体检者是否一致、《体检表》照片与体检者是否一致),认真询问从业人员的病史和职业史,规范开展检查。
(三)领证。体检机构应在体检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检查结果;根据检查结果,对预防性体检合格者发放《四川省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合格证》在全省范围内有效,有效期1年。对不合格者,出具体检报告,告知情况,并可以提出建议。
阆中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机构名单
机构名称 | 地址 | 咨询电话 |
阆中市人民医院 | 保宁街道张飞南路17号 | 0817-6225688 |
阆中市中医医院 | 七里街道巴都大道333号 | 0817-6262022 |
三陈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 保宁街道三陈街12号 | 0817-6260522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
主办: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电话:0817-6306801 建议使用 Internet Explorer 8.0 1024*768分辨率浏览本站
政府网站标识码:5113810017 ICP备案:蜀ICP备05005173号-1 川公网安备 51138102000046号
互联网不良和违法信息举报电话:0817-6306631 举报邮箱:lzszfb6306801@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