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511181MB1650822L/2023-000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3-03-17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阆中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公告

时间:2023-10-10 | 来源:土征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办发〔201859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阆府办发〔201538号)及《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阆中市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阆府函〔20201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规定,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街道,拟定了阆中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项目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拟征收(用)土地面积及范围

征收(用)集体土地10.0873公顷,其中农用地9.8705公顷(耕地6.2981公顷,园地0.2231公顷,林地3.0784公顷,草地0.1014公顷,其他农用地0.1695公顷),建设用地0.2168公顷。位于阆中市江南街道眉山社区3

二、拟征收土地现状

江南街道眉山社区3集体土地151.3095

三、征收目的:公共利益需要。

四、征地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4:6。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所在地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的0.5倍计算。征收土地补偿总费用优先用于缴纳社会保障费用,剩余部分留作个人生活安置费用。

(二)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标准。此次征地涉及的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含房屋)补偿费按照《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及阆中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要求相关规定执行。

本项目征地实施如遇上级批准公布征地补偿标准的新规定,从其规定。

五、安置方式及社会保障

本次征地实行农业安置或者城镇安置,具体安置人数按征收土地面积除以征地前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土地面积计算。按照有关政策予以社会养老保障安置。

六、本方案涉及的人员安置和住房安置对象确定的截止时间为市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之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启动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依法生育、婚嫁且在他处未享受征地拆迁补偿安置的人口必须具有此次征地范围内的正住农业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

七、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拟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本方案有不同意见或要求听证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或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本方案。

八、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证明材料到相关街道办事处、自然资源所办理征收土地补偿安置登记,并报市土地征收机关。

九、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30日,期满后将由市政府确定的征地承办单位组织相关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有关部门,按照本方案及补偿登记结果与拟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附件: 阆中市2023年第1批次建设用地明细表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3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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