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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619F/2021-0000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农业农村局
成文日期
2021-11-25

阆中市农业农村局阆中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阆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1-11-29 | 来源:市农业农村局

阆中市农业农村局 阆中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阆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阆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细则》已经审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农业农村局    阆中市财政局

2021年11月25日

阆中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无害化处理)工作,强化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加强我市生态环境保护,有效防控非洲猪瘟等重大动物疫病,确保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4〕47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5〕3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工作细则。

一、工作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统筹规划、属地负责、保险联动”的原则和“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的思路,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公司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提升无害化处理水平,根据原农业部公布的《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实现全市无害化处理全覆盖,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促进畜牧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重点工作

(一)全域覆盖

由市农业农村局严格按照程序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在全省范围内选择符合相关规定、运行模式成熟、处理业绩丰富的无害化处理公司作为合作方,进行病死畜禽收集和无害化处理,确保畜禽养殖、运输、屠宰、经营等各环节的无害化处理全覆盖。

(二)运行机制

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按照“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全程监督”思路,构建养殖业主、保险公司、无害化处理公司与动物卫生监督机构“3+1”四方联动的无害化处理长效运行和监管机制。无害化处理公司按照此机制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病死畜禽的收集和无害化处理工作,具体运行流程为:

1.申报

发现病死畜禽时,养殖业主或举报人向辖区内乡镇(街道)畜牧兽医站(以下简称“畜牧兽医站”)无害化监管人员及无害化处理公司报案,并妥善临时看管畜禽尸体,畜牧兽医站无害化监管人员、无害化处理公司在接到报案24小时内共同到场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处置,畜牧兽医站监管人员负责现场无害化处理监管,无害化处理公司负责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

2.保险理赔

养殖业主负责及时报告畜禽死亡情况。已投保的业主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告,并负责妥善存放畜禽尸体。保险公司负责病死畜禽的现场查勘、保险理赔工作,保险公司接到已投保的养殖业主报告后,及时进行现场查勘、通知无害化处理公司收集病死畜禽,同时,畜牧兽医站应派人到现场确认后,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通报勘查、理赔情况。保险公司应依据保险合同约定,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作为保险理赔的前提条件,不能确认无害化处理的,保险机构不予赔偿;无害化处理公司出具加盖印章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收集单》,保险公司据此及时向养殖业主进行赔付。

3.收集处理

无害化处理公司要严格按照《病死及病害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规范》(农医发〔2017〕25号)要求,安排专用车辆对病死畜禽进行收集,第一时间运至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无害化处理公司要建立规范完整的病死畜禽收集、处理及工业产品去向等台账,定期向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报告病死畜禽的收集处理情况。

4.监督检查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对无害化处理公司的收集全程进行监督,对所收集的病死及病害动物产品进行监督,并探索建立对接无害化处理信息化监管平台,实现无害化收集、运输、处理的全程可控、可追溯。

5.数据上报。

无害化处理公司根据每日收集的记录表形成月报表,并于次月提交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审核。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核对无误后,形成月汇总表报市农业农村局和市财政局审核。养殖环节病死生猪无害化处理数据由市农业农村局按照职责逐级上报。

6.财政补助

按照“谁处理、补给谁”的原则,建立与养殖量、无害化处理量相挂钩的财政补助机制,依据数据审核结果,给予资金补助。

三、补助政策

(一)补助范围

病死生猪及生猪产品、牛、羊、禽类、水产,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养殖及产品。

(二)补助对象

集中无害化处理公司。

(三)补助标准

1.养殖环节15kg以上(含)的病死生猪80元/头;

2.屠宰、扑杀、打捞、丢弃等其他环节生猪80元/头;

3.养殖场死胎、胎衣、不足15kg的病死猪、屠宰厂三腺及不可食用产品,均按3元/kg计算;

4.牛600元/头、羊100元/头;

5.禽类、水产等其他动物3元/kg。

(四)结算方式

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按月与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收集数据核对,经核对确认的收集数据作为无害化处理补助的计算依据。无害化处理补助由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定后按程序拨付。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建立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总召集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构建科学完备、运转高效的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确保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各乡镇(街道)要成立相应领导机构,负责辖区内病死畜禽集中无害化处理工作,切实加强基层监管力量,落实乡镇(街道)干部包村、村干部包养殖场(户)的监管责任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明确工作职责

从事畜禽饲养、屠宰、经营、运输的单位和个人是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第一责任人,承担主体责任。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和屠宰环节无害化处理的监管,以及相关环节的技术指导。违法弃置在公共区域的病死畜禽及病害畜禽产品,由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清理、打捞,并及时通知无害化处理公司进行收集处理。

(三)强化执法办案

要加大对监督执法基础建设的投入,改善监督执法条件和手段,提升执法能力。市农业农村局要与相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建立区域和部门联防联动机制,健全违法案件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及其产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大侦办、查处力度。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涉嫌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立案侦查,切实保障食品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公共卫生安全。

(四)加大宣传力度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报刊、电视、宣传册等方式,加强无害化处理政策和措施的宣传,增强养殖业主和群众的法制观念,自觉做到不宰杀、不贩运、不买卖、不丢弃、不食用病死畜禽及其产品,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立健全监督举报奖励机制,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和新闻媒体对抛弃、收购、贩卖、屠宰、加工病死畜禽等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本细则由阆中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2026年12月31日失效。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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