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同意阆中至营山高速公路工程(阆中市)第3-1批生活用房、施工便道临时用地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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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单位《临时用地申请书》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规〔2021〕2号)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单位临时使用阆中市洪山镇封阳村集体土地0.0953公顷,其中:农用地0.0002公顷(其中:其他园地0.0002公顷),建设用地0.0951公顷(其中:工业用地0.0951公顷)具体四至界限以勘测定界图为准。
二、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为2024年8月28日至2028年5月9日止。
三、该临时用地仅限用于阆中至营山高速公路工程(阆中市)第3-1批生活用房、施工便道使用,不得修建任何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转让、出租、抵押临时用地;不得影响城市建设规划、市容卫生,不得妨碍道路交通,不得损坏通讯、水利、供电线路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禁止在本临时用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进行销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应注意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诱发地质灾害。
四、临时用地使用前应依法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应的批准手续。
五、你单位根据土地权属与被占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和补偿协议,按合同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做好被占地单位和个人的补偿及稳定工作。
六、临时用地使用前应通过耕作层土壤剥离再利用等工程技术措施,减少对耕作层的破坏。临时用地期满后不再使用的,由你单位负责及时按复垦方案复垦恢复原种植条件,且须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集体耕种。
七、我局负责该临时用地的监管、复垦、验收、收回等工作,依法监督临时用地使用人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履行复垦义务情况,对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逾期不恢复种植条件以及违反土地复垦规定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附件:阆中至营山高速公路工程(阆中市)第3-1批生活用房、施工便道临时用地明细表
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9月11日
附件
阆中至营山高速公路工程(阆中市)第3-1批生活用房、施工便道临时用地明细表
单位:公顷
序号 |
地块名称 |
所在位置 |
面积 |
用途 |
1 |
阆中至营山高速公路工程(阆中市)第3-1批生活用房、施工便道临时用地1#地块 |
洪山镇封阳村 |
0.0569 |
生活用房 |
2 |
阆中至营山高速公路工程(阆中市)第3-1批生活用房、施工便道临时用地2#地块 |
洪山镇封阳村 |
0.0384 |
施工便道 |
合计 |
0.0953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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