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
阆府办发〔2018〕58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烈士纪念建筑设施是传承烈士精神的重要载体,是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爱国热情的重要平台,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阵地。近年来,我市个别地方屡屡发生破坏革命烈士纪念建筑设施,随意侵占纪念设施周围区域乱搭乱建等行为,严重危及纪念设施的安全,损害了革命英烈的形象,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为坚决遏制破坏、侵占烈士纪念设施的行为,根据《烈士褒扬条例》以及中、省、南充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管理保护政策规定。《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是对烈士纪念设施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内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在保护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地面、地下和空中从事危害烈士纪念设施安全的活动;不得侵占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土地和设施;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不得从事与烈士无关的活动;禁止进行其他工程建设;禁止以任何方式破坏、污损烈士纪念设施。如有违反上述的行为,由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切实加强日常保护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文件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设施坚持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保护。2012年,我市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加强零散烈士纪念设施建设管理保护工作的通知》(民发〔2011〕32号)文件精神,对部分零散烈士墓及纪念设施进行了维护修缮,并下发通知督促零散烈士墓及纪念设施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认真履行保护责任,坚决防止破坏革命烈士纪念建筑设施的行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继续按照通知要求,进一步严格落实保护责任,切实加强政策宣传、监督巡查和教育惩戒,坚决防止破坏、侵占烈士纪念设施等行为,使烈士纪念设施真正发挥 “褒扬烈士、教育群众”的功能作用。
三、认真开展问题自查整改。市民政局要切实发挥行业主管职能作用,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设施管理保护政策宣传和监督指导,及时督促各乡镇(街道)认真落实保护管理责任,加强问题整改。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对照《烈士褒扬条例》相关规定,对辖区内零散烈士墓和纪念设施开展一次全面细致的清理自查,发现问题要落实专人负责整改。破损的要及时维修加固;污损的要及时清洁;周边管控区域内存在乱搭乱建和私人建坟的要及时组织拆除、迁移。各地要将自查整改情况在2018年7 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至市民政局优抚安置股,同时报送电子文档(联系电话:0817-6251991,电子邮件:1712992985@qq.com)。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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