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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20-00046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12-21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阆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2-23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阆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审定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21日

阆中市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深化“放管服”改革,强化部门协作配合,压实基层政府属地责任,保护农民权益,深化乡村治理,助推乡村振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监督管理、服务及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农村住房的建设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经依法批准,用于建造住宅及其生活附属设施使用的属于本村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村民是指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或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户,是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户口簿为依据,同一户口簿中所登记的全部家庭成员为一户。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宅基地面积,是指住房建筑物、构筑物(含基础)垂直投影范围内的占地面积。 

第二章  用地规范

第七条 严格坚持规划先行,先规划后建设。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城乡建设规划、林业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用途管制,切实发挥规划的控制和引导作用。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以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征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单位)同意。

村民建房应当科学选址,充分利用旧宅基地、空闲地和其他未利用地,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输水、输电、输气、通讯等设施,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和林地,禁止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铁路公路控制区以及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住宅。

第八条 严格执行“一户一宅”政策,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坚决防止违反规定以分户为名多次、多处以及超规定面积申请宅基地。禁止未按批准面积和建房标准建设住宅,禁止未批先建、超面积占用宅基地。鼓励进城农民有偿退出原有宅基地,严禁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相关手续。

第九条 严格落实“建新拆旧”制度,农村村民住宅建成后应拆旧的,应当按照《阆中市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中的承诺,原则上在通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验收后90天内拆除旧房,原有宅基地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使用,能复耕的必须复耕,逾期不拆除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组织拆除。

第十条  农村村民建房宅基地面积标准为每人20至30平方米,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宅所占的土地面积应当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住宅全部使用农用地以外的土地的,用地面积可以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最多不得超过30平方米。享受易地扶贫搬迁、D级危房改造等补助政策的,建房标准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农村宅基地,应当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进行住房建设:

(一)无农村宅基地的;

(二)已依法登记结婚或者本户中有两名以上已达法定婚龄的未婚子女已经分户的(原有宅基地超出法定标准面积分户时应予以扣减,一户多宅分户时不予安排新宅基地);

(三)因自然灾害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原宅基地征收、公益事业建设等原因宅基地灭失或者不能使用且户内没有宅基地的;

(四)外来人员经落户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内没有宅基地的;

(五)现有住房属于危旧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建设规划和乡镇村规划等空间规划的;

(二)原有宅基地面积已达到规定标准或能够解决分户需要的;

(三)原有住宅出卖、出租、赠与他人的;

(四)家庭人口全系城镇居民的;

(五)选址点有地质灾害、山洪灾害等安全隐患的;

(六)建新房不拆除旧房并不将原宅基地退还本集体经济组织的;

(七)有违法建房行为尚未处理结案的;

(八)不符合铁路、公路、高速公路、河道、湖泊、水利设施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安全距离的;

(九)申请人年龄未满十八周岁的;

(十)一户有一处以上农村宅基地的;

(十一)已享受征地拆迁安置的;

(十二)所申请的宅基地存在权属争议的;

(十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和住房建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二)原有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未办理的提供宅基地批准文件或宅基地使用证明);

(三)申请人复印件及家庭成员户口簿复印件(审核原件);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五)其他相关材料(村民小组或村级组织张榜公布材料;相关影像资料;外地迁入户提供原籍所在乡镇出具的无宅基地证明;确需分户另行建房的提供家庭分户协议;调换承包地的提供调换协议;建房选址与相邻建筑毗连或涉及邻里、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图纸(含四至范围)上签字确认,协议应当经过当地村级组织见证或者依法公证;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以及有资质的危房鉴定部门出具的D级危房鉴定书等)。

(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五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村民按照“农户申请、村组审查、乡镇审批”程序申报和审批。

(一)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申请应当载明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外观风貌等内容,并填报《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签署《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提交明、农房设计图等相关申请要件。

(二)村组审查。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以上申请材料在本小组公示栏或人口聚居区公示,公示时间5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村级组织审查。

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外观风貌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安全施工是否符合要求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没有分设村民小组或宅基地和建房申请等事项已统一由村级组织办理的,农户直接向村级组织提出申请,经讨论通过并在本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期限5个工作日。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级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审查和公示时间合并不超过10个工作日。

(三)乡镇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多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条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

1.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窗口受理后,自收到村级组织上报的村民建房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涉及相关部门签具意见的,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和审查。

2. 在审查工作中,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及外观风貌等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内容,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送自然资源等部门进行审查和签署意见。国土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及用途管制要求,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指导农户签订施工合同、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同时负责审查是否符合村庄建筑风貌。

涉及交运、公安、自规、水务、商经等部门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应及时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有关部门原则上应在10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对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能够承担的审查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部门审查。

3.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要求的,核发《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原则上一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将审批结果在申请人所在村村务公开栏进行公布。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用地建房申请到出具审核意见,原则上不超过20个工作日;需要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自然资源部门按有关规定确定办理时限。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每季度末将审批情况报市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对村民建房用地申请不予批准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村民建设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手续完成后,在5个工作日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国土资源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及村级组织工作人员一同到现场进行放样,实地丈量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明确建房规划、建房质量安全等相关要求。定点放线后,宅基地申请人方可开工建设。

第十八条  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村村民,自申请批准之日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

第十九条 农村村民建房竣工后,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进行验收,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1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和规划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验收意见表》。

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统筹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级组织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部省指导、市县主导、乡镇主责、村级主体”的管理体制机制及县级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对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的指导,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违法用地查处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规划;牵头指导宅基地改革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和规划许可等工作,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第二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承担属地管理,负责建立农村住宅用地档案和住房信息档案;推进村庄规划编制或修编;加强农村建房审批管理、指导服务、施工质量安全监管;健全完善巡查制度,加强执法监察,及时发现、制止和查处各类规划建设和土地违法行为。

村级组织是日常监管的基层组织,要在村级组织负责人中明确1人兼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履行巡查、报告、劝阻责任。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做好村民建房申请审议等工作,及时发现违法建设行为和质量安全问题,及时劝阻、上报,村级组织应通过制定村规民约、成立理事会等方式,强化村庄治理。

第二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配备1名以上具有专业知识的安全巡查员,建立挂村领导和工作人员、村“两委”干部农房建设安全巡查制度,做到村民建房“三到场”。

第二十四条  农村住宅施工质量和安全由建房村民和参与建房各方共同负责。农村建房村民或者组织村民建房的单位应与参与建设各方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对所承建的工程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农村村民住房勘察设计及建设施工要求按《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市农业农村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超过规定标准,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第二十六条 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以及未按照规划许可证规定或住宅设计方案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等部门予以拆除。

严禁对村民未批先建的住宅采取以罚款或者变相收取费用代替审批的方式予以补办手续。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书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违反本办法规定,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其批准文件无效;对非法批准农村宅基地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并依法收回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

第二十八条 参与农村住宅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工匠依法对住宅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实施农村宅基地和住房建设管理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将依法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农村宅基地审批(许可)若因国家改革调整的,由调整后的部门承接。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相关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机关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随之调整。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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