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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19-00199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19-04-28

阆中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域全年禁止焚烧秸秆的通告

时间:2019-05-08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焚烧秸秆不仅对大气环境、土地、生物质等造成破坏,而且浪费资源,易产生安全事故。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健康,维护公众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南充市“十三五”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南府函〔2017〕65号)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阆中市行政区域内全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枯枝、落叶、杂草及生活垃圾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禁止向河道、沟渠抛弃农作物秸秆。

二、乡镇(街道)作为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秸秆禁烧工作,落实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责任。建立“乡镇(街道)、村(社区)、社、村民(居民)秸秆禁烧责任体系”,强化宣传,成立秸秆禁烧巡防队,加大巡查力度。实行分片包干、专人负责,确保实现“不见火光、不见黑斑、不见烟雾”的目标。引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和完善秸秆禁烧村规民约,将责任落实到每个生产经营者和农户。

三、积极支持鼓励生产经营主体、广大农户和企业通过秸秆还田和秸秆作饲料、肥料、基料、燃料、原料等方式开展综合利用。

四、违反本通告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单位和个人,由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处以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

五、拒绝或妨碍禁烧秸秆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加强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举报电话:市农业农村局:0817-6307808;市综合行政执法局:0817-6263949;南充市阆中生态环境局:12369。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施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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