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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985B/2020-00053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3-06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时间:2020-03-06 | 来源: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相关部门:

《阆中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市政府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3月5日


阆中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从源头预防和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切实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8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6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治欠保支三年行动计划(2017-2019)-->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承揽各类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在中标后施工合同签订前按照规定比例及金额,向行政主管部门缴存的不拖欠、不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履约费用,专项用于应急支付施工企业拖欠、克扣的农民工工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阆中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公路、铁路建设,水利、电力、燃气建设,建筑装饰装修、改扩建、拆除,通信网络建设,乡村土地整理等。

第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保证金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保证金的管理工作。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分别负责阆中市行政区域内保证金的存入、退还和应急支付等具体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收取保证金,不得借用或挪用保证金,不得同意免缴、减缴保证金。

第五条  全市统一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

政府投资项目和招商引资项目中标企业缴纳至市劳动监察部门设立的保证金专户(户名:阆中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开户行:阆中市农商银行新村路支行,账号:88130120059577065;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阆中支行,账号:100909124260010001;开户行:建行阆中七里分理处,账号:51001736460052502219)。

建筑领域商业开发项目及民间投资项目缴纳至市住建部门设立的保证金专户(户名:阆中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开户行:阆中市农商银行新村路支行,账号:314674300015;中国建设银行阆中支行,账号:51001736436059260466)。

第二章   保证金缴存

第六条  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以现金或转账方式缴存,可以用建设项目所在地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保证金缴存标准:施工企业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按照工程合同价5%的比例缴纳保证金。

第七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前足额缴存保证金,凭缴存凭证、中标通知书等材料及复印件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证金缴存手续。

第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负责保证金的缴存,承担农民工工资发放的主要责任,分包企业对所招用的农民工的工资负直接责任。

建立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施工总承包企业近三年在市辖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不低于3个,且均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减交30%保证金;在市辖区内承建2个项目,且均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减交20%保证金;在市辖区内承建1个项目,且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减交10%保证金;但已减交的施工企业一旦发生拖欠民工工资事件,则需在30日内将减缴部分全额补缴到位。

施工企业在本市辖区内承建的工程项目一年内有1个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事件的,保证金缴存比例提高到工程合同价的10%。

第三章  保证金使用

第九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证金行政主管部门启动保证金应急支付程序,垫付施工总承包企业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一)施工总承包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二)工程项目已部分或全部停工、竣工,尚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施工总承包企业因发生自然灾害或不可抗力原因,一时无力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相关职能部门责令施工总承包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支付而未支付(未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五)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或其他恶性事件的;

(六)经审查,必须使用保证金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的其他情形。

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条  保证金使用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确认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依法进行调查核实。经确认有拖欠事实的,依法告知施工总承包企业及建设项目主管部门。

(二)施工总承包企业举证。施工总承包企业受到欠薪投诉或举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不能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查实后,移交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处理,根据农民工提供的证据认定拖欠数额。

(三)保证金支取。施工总承包企业发生欠薪事实且无力支付工资时,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共同商定,报市分管领导审批后按照确认的数额提取保证金。

(四)农民工工资支付。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按照查清的欠薪人数和金额,通过农民工工资账户打卡发放。

第十一条  保证金不足以发放全部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必须在未拨付的工程款中划拨足额的资金保障发放到位。

第十二条  保证金已全部或部分用于垫付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在30日内足额补缴,并将缴存凭证交行政主管部门备查。逾期未补缴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一次性扣缴至保证金专用账户,商住开发项目由住建部门直接在房屋预售资金中提取补足。

第四章  保证金退还

第十三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凭项目竣工验收报告、保证金缴存票据、银行打卡直发凭据、农民工工资支付花名册等资料,到保证金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保证金退还初审。

第十四条  资料初审后,施工总承包企业在建设工程项目所在地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张贴公示,公示期为30天。

第十五条  公示期满,经市信访局、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保证金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无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的,经市分管领导审批后予以退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投标企业必须缴纳保证金的条款,并对所监管的工程项目保证金缴存负主要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的资金安排(含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不得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发改部门不得进行合同备案,住建等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擅自开工的项目,由施工许可行政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待建设项目主管部门督促其足额补交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监管保证金缴存、使用和退还等情况,督促施工企业按规定足额缴存保证金,按月发放农民工工资。对未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施工建设项目和施工总承包企业,市人社部门要面向社会公布,及时预警。

第十八条  施工总承包企业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退还保证金的,由保证金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回。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优先拨付农民工工资并督促施工企业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拒不退回保证金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款时,足额拨付至保证金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保证金收缴、管理、动用、退还过程中擅自减免、违规挪用,或未按规定退还保证金的,要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两年。原我市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国、省等相关部门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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