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级有关部门:
《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市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日
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切实推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全覆盖,加强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审计服务管理,规范购买行为,促进廉政建设,防范审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审计厅关于转发〈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审发〔2018〕24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是指国家审计机关、项目建设单位(以下统称购买主体)在实施审计、办理竣工结(决)算业务时,将自身履职所需的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以下统称承接主体)承担,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费用的行为。
第三条 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省级以上注册会计师协会分类管理评定为A级及以上等级;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拥有《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等合法证件;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能够独立地享有民事法律权利、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三)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相关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情况良好;
(四)社会和商业信誉良好,近三年未受到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处理、处罚,在承担相关审计工作中没有出现重大审计质量事故;
(五)依法纳税,对指派的执业人员具有本公司缴纳社保的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承接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审计服务人员应当与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且职业道德良好,近三年未受到相关部门处理、处罚,未受到行业处分;
(二)具有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全国造价工程师等相应资格;
(三)从事相关专业工作三年以上。
第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的选择或者专业技术人员的聘请,应当通过政府搭建的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交易平台进行。
(一)审计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结合全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服务需求,集中采购充足适当数量的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供各购买主体使用,服务有效期3年;
(二)在政府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搭建政府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交易平台,购买主体应当在平台上,完成确定具体服务承接主体的交易行为;
(三)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平台的日常管理工作,审计局负责监督。
第六条 购买主体有审计服务需求时,应当在购买社会审计服务交易平台上,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承接主体,平台的抽取终端设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第七条 购买主体根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出具的中介机构抽选结果,对接排序第一名的承接主体及时签订《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助(委托)审计协议书》或者《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协议书》,并办理审计资料交接手续。购买主体对送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承接主体因特殊原因无法承接服务事项的,应当在2日内,向国家审计机关及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关于请求调整项目审计任务的报告》,经审核通过后调整。
第八条 集中采购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审计业务应当接受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九条 国家审计机关和属财政预算管理的项目建设单位购买社会中介机构审计服务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指标统一下达到审计局。项目实施结束后,建设单位将社会中介机构抽选结果表、审核报告和费用结算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局,由审计局审核后代为支付。
第十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助(委托)审计协议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审计目标、内容和职责范围;
(二)工作时限和要求;
(三)受聘人员的权利;
(四)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回避和保密承诺;
(六)违约责任;
(七)其他事项。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协助(委托)审计协议书》的范本由审计机关拟定,购买主体参照执行。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如承接主体参与的概(预)算编制、财政预算评审、竣工结算编制等。
第十二条 承接主体应当遵守审计纪律,严守职业道德,保守秘密,不得向外泄漏审核报告及相关信息,不利用审计获取的信息牟取不正当利益或用于其他与审计无关事项。
第十三条 承接主体应当根据项目规模和特点,从拟派人员中,指派2名及以上符合执业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四条 承接主体不得将受托审计项目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承接主体应当在接收审计资料后3日内,完成对资料完整性的审查工作。资料缺失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购买主体,同时提交增补资料清单。承接主体不得直接从施工单位和其他单位调取资料。
第十六条 承接主体应当在完整接收审计资料之日起5日内,将受托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报送购买主体,经批准后实施。方案内容应当包括:审计目标,审计范围,审计内容、重点及审计应对措施,审计工作起止时间,人员分工等基本要素。工作地点要求等双方在委托协议中具体约定。
第十七条 承接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取证,对审计程序的合法性、审计取证的规范性、审计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现场勘察应当由购买主体统一组织安排,承接主体不得自行勘察施工现场,不得私自与被审计对象、施工单位接触和交换意见,工程对账应当在购买主体指定的办公场所内进行。审计中与施工方有争议事项应当告知购买主体,并按规定做好现场笔录和证据收集工作。
第十九条 承接主体在审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未按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变更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审批程序的,结算审计中应当予以揭示和披露。对未揭示和披露累计金额50万元以下的,予以通报批评;50万—100万的,停止本市政府性投资审计业务半年,并按合同约定扣减审计费用;100万以上的,终止其从事本市政府性投资审计服务业务,并不予支付相应项目审计费用。
第二十条 承接主体参与国家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应当严格按国家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加强受托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对取得的证据资料、得出的审计结论,严格进行内部复核。向购买主体提交的审计结果,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第二十二条 购买主体负责对承接主体的服务态度、工作业绩、纪律执行和日常工作表现等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同时向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提交考核结果,作为继续或终止审计服务的依据。承接主体对购买主体在审计过程中的不当行为,应向国家审计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检举。
第二十三条 承接主体实施委托项目审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购买主体应当按合同约定扣减相应审计费用或者不予支付审计费用,并在合同中予以载明。
(一)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任务的;
(二)审结项目经国家审计机关核查,工程造价误差率超过±3%的;
(三)未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揭示工程变更相关问题的;
(四)未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相关义务。
第二十四条 承接主体的审计费用根据审计时间、审计质量、工程难易程度等,通过合同予以约定,审计费用由基本审计费(按送审额计算)和效益审计费(按审减额计算)组成。
基本审计费按不超过1‰计费,效益审计费按不超过3%计费。计费金额低于3000元的可按3000元标准计取。但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总计不得高于送审额的5‰。
承接主体参与项目复核的审计费用仍由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组成。基本审计费按上款标准执行,效益审计费可按复核审减额的5%计费。基本审计费和效益审计费总计低于送审额1‰的可按1‰计费,但仍以送审额的5‰为上限。
承接主体参与跟踪审计的审计费用根据项目大小、难易程度等,实行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 审计局应加强对集中采购社会中介机构的监督和指导,对委托中介机构实施和实施结果核查的项目进行工作质量评价,建立政府投资性审计项目奖惩激励机制。
第二十六条 承接主体在提供审计服务活动中应该遵守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处罚。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阆中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2019年6月11日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阆府办发〔2019〕21号)同时废止。施行前已送审计机构审计或正在审计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仍执行阆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6月11日印发的《阆中市政府投资项目购买社会审计服务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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