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阆中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阆府复不受字〔2019〕4号)
申 请 人:吴XX,男,身份证号:5XXXXXXXX,住址:阆中XXXXXX。
被申请人: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法定代表人:戚 红,职务:局 长。
住 所:阆中市七里新区巴都大道81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河溪国土所吴明东申请支付工伤费用处理决定书》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19年7月9日收悉。
经审查,本机关认为: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之规定,申请人对阆中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关于河溪国土所吴明东申请支付工伤费用处理决定书》不服,提出的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故申请人如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自知道该决定之日起60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截至2019年7月9日,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申请,本机关决定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阆中市人民政府
2019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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