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阆中市城市市政设施管理办法(试行)》文字解读

时间:2023-09-12 10:37 | 来源:阆中市住建局

一、制定的目的

近年来,我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安全、整洁、有序、智能”为目标,不断提升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成功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制定本《办法》的目的:一是可以将好的市政管理方法、模式和经验固化下来,巩固我市创建成果,进一步提高城市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升城市品位、完善城市功能、营造宜居宜业环境,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进一步厘清各职能部门在市政设施管理中的职责,各部门有效分工,齐抓共管,提高工作效率,增强管理水平;三是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程,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完善处罚措施及法律责任制度,针对目前市政设施违法行为执法薄弱、处罚难的问题,构建流畅的处罚机制,完善相应的处罚措施,明确处罚主体,做到违法必究。

二、制定的依据

(一)《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修订版)国务院于2017年03月01日发布,1996年10月01日起施行。

(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2013年9月18日国务院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三)《四川省城镇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川建发〔2008〕84号)2008年11月7日实施。

三、制定的程序

为了制定出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市政设施管理办法,此次起草采取市委、市政府主导、相关单位指导、住建局具体负责的方式同步推进,市委、市政府多次召集相关单位集中座谈,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和建议,最终形成此稿。本办法共13章87条。2023年4月24日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征求了公众意见,2023年5月29日进行了风险评估和专家论证,且已通过合法性审查。

四、重要内容

第一章: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市政设施进行行业监督。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市政设施巡查上报工作。市级相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市政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十五日内,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申报交付使用,有关工程资料及设施必须于验收合格后的十日内移交完毕。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市政设施市政设施管理部门不得接收管养。

第三章:道路上的标线、标识标牌、护栏、隔离桩、路灯、交通信号灯、园林绿化、消防设施等市政设施尚未移交的,由产权单位或建设单位按规定负责养护、维修和日常管理,并接受市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符合接收条件的,可以由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接收管理。发现市政设施损坏、缺失的,应当立即采取安全措施,及时维修、补缺发生故障和险情市政设施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权益管理人应当立即组织抢修、排险尽快恢复正常使用。

第四章: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城市道路开挖的巡查工作,发现道路开挖第一时间报市政设施管理部门,市政设施管理部门现场核实并进行监管,市综合执法部门加大对无证开挖、不按规定恢复道路情况的执法力度,发现一起坚决处罚一起。

第五章:车行道的停车位、人行道的停车位以及进停车位的人行道路面等市政设施损坏,应由停车位管理单位进行维修和管理。

第六章: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排水户)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程序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领取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排水户应当按照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水。

第七章:已建成建筑物,有产权单位的,由产权单位按照城市夜景照明总体规划补充夜景照明设计方案,经审定后由产权单位负责实施;建筑物正在建设的、建设设计方案已审定但未开工建设的或者建设业主已取得建设用地,但尚未和正在进行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同时设计的,由业主补充夜景照明设计方案,经审定后,由业主负责实施。

第八章:因建设或者其它原因必须拆除或者改变环卫设施和环境卫生用地用途的,应当事先提出方案,报请市环卫管理部门批准。经批准拆除、取消已有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或者改变用途的,应当按照标准易地建设或者设置;确实无法易地建设和设置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都应当按照现行价格支付建设费用,交由市环卫管理部门统一安排建设和设置

第九章:城市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有关城市桥设施检测评估的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定期对城市桥设施进行检测评估。经检测评估,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城市桥产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识,采取加固、限行等安全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需要临时封闭交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章:市政公共消火栓的建设、日常维护保养和消防用水费用以及绿化、市容、环卫等通过消火栓取用水的费用由当地人民政府承担。单位消火栓的建设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维护保养经费由建筑使用单位承担。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的建设经费和保修期内的维修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满后可申请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维修和更新、改造,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日常维护维修除外。

第十一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和挖掘城市绿地,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和挖掘城市绿地的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向市行政审批部门申请办理相关手续。临时占用城市绿地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占用期满后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二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使用他人通信线路设施,不得盗窃通信线路、设备等通信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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