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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81008798782N/2022-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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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民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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阆中市低保政策解读

时间:2022-04-15 | 来源:

一、低保的由来

上个世纪末,为解决企业改制下岗职工的吃饭问题,1999年国务院开始建立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简称低保,2005年延伸到农村版块,实现了低保政策全覆盖。2014年5月实施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对之前的低保政策进行了完善,是现行低保政策执行的法律依据。

二、最低生活保障线

低保是由辖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水平确定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2020年南充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我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590元/人·月,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为390元/人·月。

三、申请条件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即:持有当地常住户口,共同生活的农村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390元/人·月,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590元/人·月,且家庭成员名下无以下几种情况之一:①两套以上(含两套)房屋,②铺面房,③贰万元以上存款(含有价证券),④小车,⑤中(大)型客车(货车、船舶),⑥经商办企业,⑦退休(含社保)人员,⑧子女在国家机关、事业或大型企业工作,⑨家庭成员任村(居)四职干部等的,可以申请低保。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镇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

生活条件明显高于当地人均生活水平的不得纳入低保,如经常喝酒打牌甚至寻衅滋事的对象就不能纳入救助,已经在保的应及时清退。

四、办理程序

本人或委托人以户主的名义向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书面申请,当地民政所为救助工作的实际受理部门,民政所发现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当面发给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告知书》,对不清楚家庭情况的对象要组织力量进行调查,经调查发现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发给申请人《不符合低保条件告知书》,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村(居)组织村(居)民代表对基表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情况进行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5个工作日,村(居)委会将群众无异议的申请人材料报乡镇(街道)审核,经乡镇(街道)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报民政局复核审批。

村(居)民委员会应主动发现困难群众,且应为困难群众代写低保申请;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不得拒绝受理低保申请。

五、救助标准及资金发放

低保是差额救助制度,即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不足保障线的通过发给救助金补到保障线,即:(最低生活保障线-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X家庭人数=月救助金额。

我市每季度初通过社会保障卡打卡发放低保金。

六、动态管理

各乡镇(街道)每季度对辖区内的低保进行清理一次,家庭情况发生改变已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应及时清退,新产生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应及时纳入,做到应退尽退,应保尽保。

七、低保公示

各乡镇(街道、村(居)应长期公示低保信息,公示栏必须公布举报电话:南充市民政局2807500,阆中市纪委6306580,阆中市民政局6251785。

八、骗保处理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川省社会救助实施办法》(省政府令第286号)第五十五条规定: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

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社会救助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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